21專訪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吳漢東:修訂《著作權法》為建構著作權全球治理新體制提供中國方案

21專訪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吳漢東:修訂《著作權法》為建構著作權全球治理新體制提供中國方案

導讀:互聯網給著作權帶來了深刻影響,新的作品形態不斷湧現,新的侵權糾紛如何釐定,為保護知識產權應該建立怎樣的侵權賠償標準?這些問題都是《著作權法》修訂的重點內容。

來 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ID:jjbd21)

記 者丨王峰

編 輯丨包芳鳴

21專訪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吳漢東:修訂《著作權法》為建構著作權全球治理新體制提供中國方案

圖片來源 / 圖蟲創意

“十年磨一劍。”在修改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八年多後,《著作權法》修訂終於進入審議程序。4月26日開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將審議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介紹,現行著作權法是1990年9月審議通過的,2001年、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深化,著作權保護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通過修改完善著作權法予以解決。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吳漢東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專訪時表示,與前兩次修訂不同,《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是一次主動、全面的法律修改,應該為建構著作權全球治理的新體制提供中國應對方案。

21專訪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吳漢東:修訂《著作權法》為建構著作權全球治理新體制提供中國方案

吳漢東(資料圖)

互聯網給著作權帶來了深刻影響,新的作品形態不斷湧現,新的侵權糾紛如何釐定,為保護知識產權應該建立怎樣的侵權賠償標準?這些問題都是《著作權法》修訂的重點內容。

一次主動修改

《21世紀》:同《專利法》《商標法》相比,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和修法歷程都相當漫長。目前進行的《著作權法》修法,在國際背景方面與以往有何不同?

吳漢東:21世紀初,我國為融入世界貿易體系,完成入世任務,《著作權法》於2001年進行第一次修訂。2009年世界貿易組織專家組針對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不符合《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作出的裁定,則直接推動了我國《著作權法》2010年的第二次修訂。這兩次修訂,都是在一種被動性制度調整。由於修法動因的被動性,這兩次修法並未將我國在經濟全球化大潮中的訴求充分反映出來。

目前進行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歷程同樣較為漫長,2012年3月31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就開始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近年來,我國日益成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重要力量,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在經濟增長中的貢獻率逐步上升,推進著作權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國際貿易、加強著作權國際保護、提高著作權保護水平也成為我國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

《21世紀》:但也要注意到,此次修法正值中美貿易爭端,知識產權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吳漢東:正在進行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相關法律原則與規則的完善無疑是完全基於我國自身需要的,但這並不意味此次法律修訂無需考量外部因素。目前,美歐等發達國家因對現行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不滿,開始通過簽訂雙邊協定、諸邊協定等形式進行機制轉換,使著作權全球治理體系呈現出多極化傾向。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國際規則,中國已從過去的學習者、遵循者逐漸轉變為參與者、建設者。因此,我國更應積極參與到這一全新的著作權全球治理框架之中,適應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著作權法國際化發展趨勢,並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為契機,為建構著作權全球治理的新體制提供中國應對方案。

網絡改變版權生態

《21世紀》: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文化市場繁榮,新的文化作品樣態不斷湧現,給《著作權法》帶來了什麼影響?

吳漢東:網絡技術推動了著作權制度從“印刷版權”到“電子版權”再到“網絡版權”的轉變。現在,全球互聯網普及率平均為55%,而亞洲僅為49%,中國則達到59%,當然還有發展空間。在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法律形式就是版權運用。網絡信息傳播的即時性與交互性與日俱增,文字作品在線創作、音樂作品在線傳播等傳統作品類型在網絡環境下的新型應用形式層出不窮;網絡遊戲產業的蓬勃發展,帶來了遊戲軟件、遊戲畫面等網絡遊戲內容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問題;網絡直播平臺的不斷增多,引發了體育賽事直播、電子競技直播的著作權保護與運營問題。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飛速發展,文學藝術作品可以被人工智能在沒有人干預的情況下自由創作;相應地,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問題也隨之而來。

在以“用戶創造內容”為特徵的網絡環境下,網絡用戶代替產業模式中的商業機構成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主體,使以往的權利配置模式難以繼續適用,而網絡用戶的創作與傳播動機的多元化,也使這種作品以及作品的利用方式不同於以往,獲取經濟收益不再是創作與傳播的唯一目的,更多了一種自我表達和社交等非經濟需求。

不僅如此,網絡技術還使著作權侵權責任的範圍和認定機制發生變化,即由傳統的直接侵權責任轉變為新型的間接侵權責任,並以連帶責任的形式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置了獨立負擔的責任。這些都要求《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要充分預測未來的技術、經濟與社會關係走向,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設計。

《21世紀》:隨著直播、短視頻、彈幕等互聯網新作品形式的出現,《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文字、電影、攝影、計算機軟件等9種作品的形式已經不夠用了?

吳漢東:這涉及到法律用何種形式界定作品的範疇。目前主要有“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形態。我國《著作權法》長期以來都是採用“列舉式”立法規定作品類型,並在此基礎上設置兜底條款為新作品形式留下制度空間。修法過程中,草案對“列舉式”的作品形式進行了修改,比如加入了“實用藝術作品”,用“視聽作品”替換“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但我認為,還是應當借鑑美、日等主要國家的通行做法,採取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先對作品的獨創性適格條件、創作完成認定及原始權利歸屬做出概括性規定,再採取例示方法描述主要作品類型。當然,這種概括要儘可能準確恰當且具有最大包容性。

此外,我建議簡化著作權的權能類型,在傳統作品傳播媒介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的現實背景下,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藉助網絡形式廣播,並且推出“交互式”的自助點播服務;網絡直播組織也可以推出“單向度”的作品傳播服務類型。因此,可將“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合併為“公開傳播權”。

引入懲罰性賠償

《21世紀》:目前自媒體發達,出現了抄襲、“洗稿”、合理使用界限不清的現象,應該如何完善《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制度?

吳漢東:合理使用是指社會公眾可以在合理的範圍內使用作品,而不被認為是侵犯著作權,從而實現著作權私人享有與公眾知識獲取之間的平衡。合理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著作權立法中,合理使用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在於對使用作品“合理性”的界定。為此,《伯爾尼公約》設置了“三步檢驗法”,即要求公眾在利用作品時,一是不得妨礙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正常使用,二是不能對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損害,三是不得超過使用目的的必要範圍。

我國《著作權法》採取了列舉模式對合理使用進行規範,比如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情形,屬於合理使用。這種僵化的列舉模式並不能有效應對新技術所引發的新問題。我認為,我國應當借鑑國際立法經驗,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中引入抽象性的合理使用判斷要件,與原有的列舉式立法相配合,建構起更為科學、更具可操作性的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21世紀》:《著作權法》還規定了法定許可制度,以最大程度滿足社會公共利益,但現實中法定許可有時被濫用,成為侵權者不申請授權、不支付報酬的藉口,對此應如何規制?

吳漢東:在法定許可模式下,對於作品的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作者支付報酬,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相關內容。而該許可模式的適用範圍也是嚴格法定,如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就被限制在“報刊轉載”“錄音製品製作”“作品播放”“錄音製品播放”以及“教科書編寫”五個領域之中。

現實中,付酬機制可操作性需加強。為此,修法過程中增加了關於法定許可事前登記備案的規定,並專門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向作者轉付報酬等職能加以明確。這無疑是對法定許可配套保障機制的一種優化,對於強化法定許可中作者權益的保護大有裨益。

《21世紀》:但音樂等領域的現實情況表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為音樂人維權方面表現不力,甚至出現音樂人不信任集體管理組織,有人被質疑借維權謀私利等現象,這應該如何破解?

吳漢東:著作權集體管理在發達國家已被證明是成功的做法,有助於解決作品的海量授權、維護著作權所有人利益。但是在中國,延伸集體管理需要考慮兩個問題:

一是當下的集體管理組織還不夠健全,運作不夠成熟;

二是它的代表性問題,即是否真能吸引絕大多數著作權人進入組織。

所以就要看實踐中如何貫徹執行這個條款,最好能有一個包含授權問題在內的細則可供參考。中國著作權管理組織實際運作中存在的問題與著作權法的規定並非一個層面,也不是著作權法所能承載的內容,應該通過修改《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去解決。

《21世紀》:對著作權侵權的懲罰、賠償是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近年來,對侵權的判賠金額也“水漲船高”,應該如何確定科學合理的標準?

吳漢東: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震懾違法侵權行為,這是中央關於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總體要求,也應是著作權保護的修法立場。調整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機制的方式包括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和引入懲罰性賠償。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內容產業蓬勃發展、著作權市場價值不斷攀升,目前的草案將著作權侵權的法定賠償上限提高至300萬元,並規定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且情節嚴重的,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賠償數額的提高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為了讓賠償數額準確反映出著作權的市場價值。適當應用懲罰性賠償,則是為了懲戒惡意侵權行為與威懾潛在侵權行為。

在著作權修訂中,還必須充分考量作品創作者、投資者、傳播者、使用者、消費者等多重主體的利益關係,調整權利獨佔與知識、信息傳播之間的矛盾,即在強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上,還須重視社會公眾對知識、信息的合理分享。諸如合理使用、傳統知識保護、公有領域保留、“開放存取”及“知識共享協議”等,可以作為彌補傳統著作權法缺陷的制度替代和補充,或是植入著作權法本身,或是在著作權法之外規定。

21專訪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吳漢東:修訂《著作權法》為建構著作權全球治理新體制提供中國方案

本期編輯 范家興、南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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