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0.1元短信費,她把這款App告到法院

王女士註冊使用“每日優鮮App”後,該App向其發送了含有每日優鮮推廣內容的商業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覆“N”進行退訂,花費了1毛錢短信資費。

王女士認為,“每日優鮮App”推送商業廣告侵害其合法權益,要求賠償因退訂商業推廣短信而產生的0.1元短信資費。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宣判,認定王女士與每日優鮮公司簽訂的格式合同有效。但王女士因退訂商業推廣短信而產生的1毛錢短信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此外,法院判令25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案情回顧

王女士在註冊使用“每日優鮮App”後,每日優鮮于2019年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5日分別向王女士發送了平臺推廣內容的商業短信。

王女士分別三次回覆“N”予以退訂,其中向“1069185296****”號碼回覆短信的過程中,產生了短信費用0.1元。每日優鮮在收到退訂短信後,未再向王女士推送信息。

王女士:格式條款應屬無效多次發送商業廣告應屬違約

王女士主張,雙方簽訂的《用戶協議》5.2條、《隱私政策》第2條,約定了可以向用戶發送商業廣告信息,屬於非常典型的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

此外,每日優鮮公司應當對其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賦予消費者在同意《用戶協議》《隱私政策》時可以選擇拒絕接受推送商業廣告短信的選項。

其次,每日優鮮公司三次向王女士發送商業廣告短信,且在王女士發送第一條退訂短信後,仍繼續發送商業短信的行為存在違約。最後,由於發送退訂商業推廣短信,產生的0.1元短信資費,應當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每日優鮮公司:爭議條款不存在無效情形,發送商業推廣短信不應承擔責任

王女士在註冊“每日優鮮App”時,已同意《用戶協議》及《隱私政策》相關條款,因此,每日優鮮公司依據協議獲取王女士的賬戶信息併發送商業推廣信息合法,不存在任何無效情形。

此外,每日優鮮公司已經及時將王女士的手機號碼屏蔽。王女士因自己未成功發送短信原因而導致再次收到“每日優鮮App”推送信息,每日優鮮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

法院認定

一、《用戶協議》5.2條及《隱私政策》第2條約定有效

《用戶協議》5.2條和《隱私政策》第2條對每日優鮮公司發送“訂單信息、配送服務信息等與交易配送密切相關的信息”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繼續接收”“退閱或設置拒絕”的方式。

條款內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優鮮公司責任、加重每日優鮮公司用戶責任、排除每日優鮮公司用戶主要權利,並均以加粗或加下劃線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不屬於應屬無效的情形。

20201025163843_6035.jpg

庭審現場。北京互聯網法院供圖

二、每日優鮮公司提供的商業廣告拒絕途徑有效

法院認為,首先,《隱私政策》第2條中每日優鮮公司為用戶提供了三種信息拒絕途徑,王女士有多種方式拒絕接受商業廣告推送。

其次,王女士第一次回覆“N”退訂短信後,每日優鮮公司未對王女士手機號碼進行屏蔽的原因,是其後臺系統並未收到該條退訂短信。從短彩信收費詳單看,中國移動通信亦未收取該條短信費用,因此,抗辯理由有事實根據。

王女士再次回覆“N”退訂短信後,每日優鮮公司後臺系統即自動將王女士手機號碼屏蔽,標籤為“短信黑名單”,應當認定商業廣告信息拒絕途徑有效。

三、每日優鮮公司向王女士發送商業廣告短信不構成違約

經查明,《隱私政策》第2條中有關於推送商業廣告的約定內容:“為向您提供更便捷、更符合您個性化需求的信息展示、搜索及推送服務,我們會根據您的設備信息和日誌信息,提取您的偏好特徵,並基於特徵標籤產出間接人群畫像,用於展示、推送信息和可能的商業廣告。”法院認為,格式條款仍以雙方合意為基礎,除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外,格式條款一旦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拘束力。每日優鮮公司亦對上述約定內容以加粗、加下劃線的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並約定了三種拒絕推送的途徑,上述條款應認定為有效。

四、1毛錢退訂短信資費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該案中,《用戶協議》《隱私政策》均未對退訂商業推廣短信所產生費用負擔進行約定,可以適用合同法“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從《隱私政策》第2條中約定可以看出,為用戶提供可選擇的停止推送推廣消息的服務是每日優鮮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每日優鮮公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

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訂指引,發送退訂短信是屬於行使拒絕接收權利的行為,並非義務履行行為。故王女士因此產生的0.1元短信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法官說法“一對眾”平臺經濟有其顯著特點 格式條款效力審查應審慎 “每日優鮮App”向用戶推送商業廣告短信,是基於雙方的《用戶協議》《隱私政策》中的相關條款約定。相關注冊協議是每日優鮮公司基於“一對眾”的網絡購物平臺模式,預先擬定並面向眾多會員重複使用的條款,具有經濟性、便捷性,符合網絡購物APP應用特點。

協議內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優鮮公司責任、加重每日優鮮公司用戶責任、排除每日優鮮公司用戶主要權利,並均以加粗或加下劃線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義務,上述兩條款亦應認定為有效。

平臺服務授權方式應兼顧用戶體驗和交易便捷

由於互聯網產品的多元性和豐富性,用戶的廣泛性和差異性,不同用戶對互聯網平臺服務體驗的期待也可能存在差異。如在購物應用軟件中,有用戶反感基於用戶畫像的產品信息推送,有用戶則享受該推送帶來的便捷。

為滿足不同用戶需求、提高交易效率,在事前明確告知、合理提示的情況下,互聯網平臺將信息推送等個性化、差異化的服務納入到“一攬子”平臺的授權協議中,再根據不同用戶需要提供有效的拒絕(取消授權)方式,更符合此類互聯網平臺的特徵,有利於互聯網產業的發展。

無約定情況下,互聯網平臺與用戶間“退訂商業短信”費用應由提供退訂服務的平臺負擔

當下,為提升用戶體驗,擴展業務範圍,互聯網平臺往往在基礎服務外為用戶提供更加多元的個性化、差異化服務,基於用戶畫像的產品信息推送即是如此。

互聯網平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推送商業廣告,但用戶因退訂商業推廣短信而產生的短信資費應由負有提供退訂服務的平臺負擔。

該案中,從《隱私政策》中可以看出,為用戶提供可選擇的停止推送推廣消息的服務是每日優鮮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每日優鮮公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

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訂指引,發送退訂短信是屬於行使拒絕接收權利的行為,並非義務履行行為。因此,王女士的0.1元短信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