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我叫餘歡水》

中年危機

婚姻破裂

鄰居不睦

親情淡漠


“中年社畜”餘歡水為我們演繹了一個社會底層小人物的無奈和辛酸。

他膽小懦弱、謊話連篇,

他用自己的方式還是沒有過好這一生,

直到被檢出患有絕症,

反而讓他擁有了不顧一切的勇氣,

他的生活也彷彿開始逆襲…


除了讓人大跌眼鏡的劇情以外,背後還隱藏著很多法律知識點噢,讓小編帶著大家一起看看吧!


01

交通肇事開啟的悲劇人生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餘歡水本是個意氣風發的年輕人,卻逐漸成了把生活過成一地雞毛的中年大叔,故事的開始還得從一場車禍說起。那天,他騎著重型機車載著自己的好兄弟大壯穿行在馬路上,一邊飆車一邊接打電話,誰料撞上一輛大貨車,餘歡水倖存下來,而大壯在車禍中身亡。當警察問到誰騎的車,餘歡水隱瞞了真相,把責任推給了死去的大壯,從此他成了一個畏畏縮縮、撒謊成精的人,他的人生也拉開了悲劇的序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筆者分析

餘歡水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頻繁飆車、接打電話,在經過十字路口時還超速行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終導致好友死亡的危害結果,涉嫌交通肇事罪。


02

魏總、梁安妮、趙覺民的秘密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餘歡水在追著朋友呂夫蒙還錢時,誤打誤撞進了上司魏總、梁安妮、趙覺民的包廂,撞破了三人的秘密。原來,餘歡水所在電纜公司的分公司老總魏廣軍、財務梁安妮和經理趙覺民,三人暗中合夥開設了一個工廠,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貼牌電纜,並從中牟取利益2000多萬,恰巧在包廂中討論分贓問題。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筆者分析

電纜在大型工業、交通運輸等方面佔據重要地位,假冒偽劣的電纜很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巨大財產損失。劇中三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牟利高達兩千多萬,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03

餘歡水走投無路賣器官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離婚後,淨身出戶的餘歡水過得捉襟見肘,還面臨著房貸和養兒帶來的經濟壓力,走投無路的他找到了醫院裡的口罩男想要賣器官。於是,餘歡水被一夥神秘的接頭人帶到隱蔽地點,出賣自己的眼角膜,與接頭人李姐簽署了一份名為器官捐贈實為買賣的協議,拿到了三萬元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筆者分析

劇中李姐等人的行為已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雖然名義上籤署的是器官捐贈協議,但是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李姐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並不能因此免責。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李姐被抓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04

是人生的逆襲還是勒索敲詐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在餘歡水為離婚、絕症等事焦頭爛額之際,魏總三人發現存著贓款罪證的U盤不見了,於是懷疑到當天撞破他們秘密的餘歡水身上。在三人的套話下,餘歡水覺出不對,於是從梁安妮口中詐出三人的違法行徑和U盤一事的始末。餘歡水順藤摸瓜找到製假販假的罪證,向魏總攤牌要錢,明碼要價兩千萬。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筆者分析

劇中餘歡水以舉報魏總三人違法行為為要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要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涉嫌敲詐勒索罪。雖然魏總三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但是餘歡水正確的處理方式應當是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而不是採取敲詐勒索的方式索要財物,即使要挾的內容是合法的也將構成犯罪。


05

勇鬥歹徒變英雄獲贈100萬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餘歡水在陰差陽錯間制伏了公安局通緝的要犯,他成了見義勇為的英雄。在電視節目中,餘歡水透露自己身患絕症,他成了見義勇為的抗癌鬥士,“雙料英雄”的光環給他帶來了名利。全市最大的全康集團公開表示要贈送餘歡水一百萬元獎金,條件是餘歡水必須配合完成一百場宣傳活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筆者分析

全康集團的行為是一種附義務的贈與行為,所以餘歡水作為受贈人,只有在履行了所附的義務即完成相關宣傳活動後,才能拿到全康集團贈與的一百萬元獎金。


06

換個活法卻招致殺身之禍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餘歡水在發現自己的病是誤診後,開始反思自己的人生,他決定換個活法。他勸魏總三人自首,召回假冒偽劣電纜,三人並不聽勸。他們先以重利誘惑,又哭訴賣慘,試圖讓餘歡水放過自己,餘歡水不為所動,趙覺民提出殺了餘歡水來了結此事。三人尾隨餘歡水來到山裡,趁他不注意破壞了車的剎車裝置,餘歡水因剎車失靈撞進了路邊的灌木叢裡,下巴脫臼受了輕傷。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筆者分析

趙覺民三人為了殺人準備扳手、螺絲刀等犯罪工具,並著手故意破壞了車的剎車裝置,對餘的人身安全構成現實緊迫的危險,即使最後並未發生死亡結果,三人仍需對故意殺人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同時三人破壞剎車的行為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理。

《我叫餘歡水》:小人物背後的法律分析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到故事的結尾,反派角色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在現實與幻想的交織中,餘歡水說:“我要,重活一遍。”可人生從來沒有重來一遍,正是因為還有無數個明天,我們更要時刻警惕、遵守法律,不要像餘歡水一樣一步步踏入泥潭、迷失自己。

來源:深圳坪山區人民檢察院

平臺:深圳坪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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