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最高法劉貴祥專委談《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問題

2019年7月3日,最高法劉貴祥專委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發表了講話,針對我國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的重要問題發表了重要看法。此次講話內容全面,對當前法院民商事審判具有非常具體的指導意義。

學習:最高法劉貴祥專委談《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問題

關於《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問題,劉專委談到:

民法總則頒佈施行後到民法典編纂完成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託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有關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之間的關係問題。

一是關於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及其適用問題。民法通則既規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也規定了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等具體內容。民法總則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撰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系統整合。據此,民法總則施行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施行後再予以廢止。在此之前,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最高法院已依據民法總則制定了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的相應司法解釋,而原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關於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只要與民法總則不衝突,仍可適用。

二是關於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係及其適用問題。民法典施行後,現行合同法不再適用。在此之前,存在民法總則與合同法在適用時的銜接問題。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總則”之間並非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係,而是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的關係。當合同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先於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可變更合同不再適用。民法總則保留了可撤銷合同,未規定可變更合同,應當認為廢止了合同法有關可變更合同的規定。

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被虛偽意思表示中的隱藏行為所代替。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中,既可能是兩個行為,也可能是一個行為,無論是兩個行為還是一個行為,都是無效的。但在隱藏行為中,虛偽意思表示儘管因其並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但被隱藏的行為則要根據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來判斷,實踐中可能是有效的。

三是關於欺詐、脅迫問題。合同法僅規定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欺詐、脅迫可撤銷,而民法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脅迫行為也可撤銷。在合同效力問題上,合同法視欺詐、脅迫行為所損害的利益的不同,對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規定:損害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則屬於無效合同。民法總則規定此類合同一概屬於可撤銷合同。

四是關於顯失公平問題。合同法將顯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為兩類不同的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事由,而民法總則只規定了顯失公平制度,沒有規定乘人之危制度。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內容,應當根據《民法總則》第11條的規定,採用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處理二者之間的規範衝突。

三是關於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係及其適用問題。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係,是一般法與民商事特別法的關係,公司法與民法總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例如,《公司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民法總則》第65條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二者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已有規定,民法總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新內容的,如《公司法》第22條第2款就公司決議的撤銷問題進行了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在該條基礎上增加規定:“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此時,應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四是關於民法總則的溯及力問題。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但該原則主要適用於新舊法對同一問題都有規定但規定又有所不同的情形。此時,要根據行為時的法律來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行為時民法總則尚未施行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合同法的規定;行為時民法總則已經施行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該原則並非絕對,它有兩個例外:一是某項制度民法總則有規定,而舊法如合同法沒有規定的,如虛偽意思表示制度,此時因為舊法對此並無規定,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就可以參照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二是根據“有利追溯”原則,例外情況下允許新法具有溯及力。如訴訟時效制度,較之於民法通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對較長,對債權人較為有利。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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