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法官」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中宁农行对沃尔德公司的债权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所涉五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日分别为2003年9月10日、2003年9月10日、2003年9月15日、2003年9月22日、2003年10月26日。在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中宁农行对秦毅公司、沃尔德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上述时间起算。

2005年9月1日、2005年12月21日,中宁农行与秦毅公司签订《协议书》《补充抵押协议书》,约定秦毅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作为其与中宁农行办理的全部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设定抵押。2005年12月17日,中宁农行与秦毅公司签订《以资抵债协议》载明,约定秦毅公司以部分房产、林地对中宁农行的债务进行抵债。2006年11月30日秦毅公司向中宁农行出具《关于抵押物改造情况的说明》,称对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及一车间电解槽进行了改造,改造没有引起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不会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2008年1月25日和2009年11月26日,中宁农行两次向秦毅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对包括本案所涉贷款在内的债务进行催收,秦毅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在两份催收通知书上均签章并加盖公章。2011年4月18日,中宁农行提起诉讼。中宁农行对秦毅公司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行为多次发生中断而未超过。

《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根据该规定,对秦毅公司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对沃尔德公司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中宁农行对沃尔德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亦未过诉讼时效。

秦毅公司与中宁农行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06年3月9日、2006年3月9日、2006年3月14日、2006年3月21日、2006年3月25日。在认可《借款展期协议》效力的情况下,中宁农行对秦毅公司和沃尔德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上述时间起算。2008年1月25日和2009年11月26日,中宁农行两次对秦毅公司进行债权催收,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同样,中宁农行对沃尔德公司的债权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

因此,无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否因《借款展期协议》发生变更,中宁农行对沃尔德公司的债权请求权均未过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讨论中,有观点认为,由于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不一定由被主张的连带债务人转达给其他连带债务人,故认为具有涉他性不符合到达主义。我们认为,之所以认为权利人向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虽然是基于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一般情形下、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可以被转达给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考虑,但其法理基础并非全在此,而主要是基于连带债务以及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的立法目的。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并不要求该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