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会计都会遇到的发票问题,快来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是不是都可以开具?

答:两者名称相似但用途不同。简单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交易往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适用于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往来的凭证;因为专用发票可供下游纳税人抵扣税款,普通发票一般不具备抵扣功能。(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除外)以前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现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起征点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前台代开的发票可以盖自己的发票专用章吗?

答:如果您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加盖代开机关的发票代开专用章;如果您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加盖您自己的发票专用章。

3、怎么作废增值税发票?

答:在开具当月发生需要作废的情况时,同时符合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可以作废发票, 作废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全联次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4、怎么开红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 (一)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请问作废或者验旧后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应当妥善保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能销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作废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317号) 第一条对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保存期已经超过五年的,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方可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