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众筹

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具有低门槛、多样性、注重创意等特征。

众筹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让有创造力的人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根据全球权威众筹分析报告,当前众筹主要存在4种形式:

1、债权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债权众筹其实就是P2P借贷。

2、股权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更多存在于早起私募股权投资,是 VC 的一个有效补充。

3、回报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回报众筹可以说是传统众筹的延续,主要存在于科技、设计、艺术和出版等领域,投资者获得的并非经济或投资收益,而是实物、成就感等。

4、捐赠众筹,即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捐赠众筹适用于NGO(非政府组织)等公益项目。

二、非法集资。

从某种意义上说,众筹以其低门框、多样性、富有创意性改变了传统融资的模式,但不容否认,随着众筹规模的不断扩张,其风险与弊端也显现出来,如项目失败、平台良莠不齐、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严重者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法规,“非法集资罪”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主要包括: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罪名有两种情形:一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众筹与非法集资

通过对众筹及非法集资的梳理可以发现,在众筹形式中容易转换为非法集资的是债权和股权众筹。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2013年11月,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网络借贷与民间借贷、农业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领域非法集资等一同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六大风险领域。强调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并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庞氏骗局。即个别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2、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办法》),对股权众筹的性质、平台准入门槛、投资者准入资格、行业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十三条可以视为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第十二条规定,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者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第十三条规定,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欺诈发行;(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股权众筹,融资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

众筹与非法集资具有本质的区别,然而,由于立法规范的相对缺失,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导致一些投融资主体不慎踏入雷池。这就需要规范性立法文件的颁布实施,以此加强对众筹平台的规范管理,同时也需要投融资主体强化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时刻谨记非法集资的陷阱及违规行为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