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阴阳合同”应该举一反三

■子 长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随后表示,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这标志着过去这个周末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明星“口水仗”,进入到了由税务机关主导的实质性查证阶段。

一边是前央视主持人,一边是大牌导演、知名编剧和一线影星,光是看这场纷争双方的豪华阵容,就不难想象其在网络上产生的轰动效应。从曝光涉及范冰冰的疑似“阴阳合同”文本,到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又“致歉范冰冰”,称“4天6000万(片酬)与她无关”,再到言语间流露出的与刘震云等之间因电影《手机》而埋下的积怨,誓言“如果对方有什么反应和举动,自己一定奉陪”,即便崔永元此举的动机如一些人所说的并非单纯,但其所披露的内容已白纸黑字呈现在公众面前。且当事人究竟是谁、是否存在逃税行为已然涉及公共利益,税务部门理应及时介入,调查清楚来龙去脉、是非曲直,给公众一个满意的说法。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也不例外。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就已有歌星、影星因偷税漏税而被依法查处的事例。不过,相比于20多年前的个案,如今对演艺圈“阴阳合同”现象的指控愈发受到公众关注,这多半是与近年圈内存在的潜规则有关。对“阴阳合同”,有辩解称其与“天价片酬”有很大关系,理由是在有关部门对演艺明星实施“限薪令”后,只能把演员的片酬以其他形式分出一部分,以平衡制作成本上的规定要求。然而,“天价片酬”本就是一种畸形现象,硬要以此来为一些人开脱,无异于“拿着不是当理说”。由此来看,“4天6000万”即便查证了与“阴阳合同”无关,但会不会牵扯到“天价片酬”的问题,相关部门也不能忽视。

除了“阴阳合同”,演艺圈的一些所谓的“合法避税”现象更应引起重视。比如,前几年曾出现的“片酬入股”形式。几个明星成立没几天的公司,被某影视发行公司高价收购股权,使得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公司以10.8亿元的估值卖出了70%的股权,引发了诸多质疑。还有一些明星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参与影视剧制作,通过一系列理财、置业等方式不断转换来降低税点,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挖空心思的变通之道,看似“合法”,实则利用了税收政策的漏洞,损害了社会公平,税务部门不应听之任之。

治理演艺明星等高收入群体的逃税现象,当然要加大重点打击力度。关注西班牙足球新闻的球迷都应该有印象,当地税务机关时不时就会有针对性地对梅西、C罗这样的顶级球员的纳税情况展开调查,即便此举不讨球员和球迷喜欢,但既是职责所在,只要依法办事,自然令人无话可说。同时还要看到,与房地产交易中的“阴阳合同”对买卖双方存在交易风险不同,明星片酬的“阴阳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共谋行为”,出钱的一方显然不会举报明星逃税,收钱的一方则“闷声发大财”。因此,税务机关不但应该加强对各个主体的监管,也应该考量一下:是否有必要对明星的收入进行全口径管理,对在同一部影视作品中的所有形式收入进行综合计征?

随着税务部门的介入,相信此次争议很快就会明朗。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它都给演艺圈的歪风邪气敲响了警钟,相关部门也应该举一反三,不要蜻蜓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