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彩民中六百萬被冒領僅要回23萬,冒領者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王昆立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能夠有財產被執行的問題。

這個問題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並不複雜,無非就是,彩票的實際購買人沒有親自去購買彩票,而是委託他人代自己購買。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應當是實際購買彩票的人屬於委託人,代為購買彩票的人為代理人,他們之間存在的是委託代理合同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應當是按委託人的指示來進行工作,最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應當是由代理人來承擔。這個後果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壞的。對於本案來說,這個後果顯然是好的,但是這個好的利益,也應當是由委託人來享有,代理人是無權來私吞這部分利益的。



所以對於這個案件來說,代理人顯然是存在著嚴重的法律過錯的,委託人是有權要求代理人將所得的彩票獎金進行返還的。我們相信法院最終的判決也是可以支持委託人的請求的,當然前提是委託人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他與代理人之間確實存在代為購買彩票的這個事實。

但是最終委託人確沒有全部將獎金要回,主要是因為代理人已經把所得的獎金揮霍一空,在執行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但是這並不代表代理人就可以不再承擔最終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此案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文軍以現金支取方式領取大額中獎彩票款後,不能對此鉅額獎金的去向作出合理說明,採取消極不作為的方式,對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拒不配合執行,在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仍沒有如實供述中獎彩票款的去向,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形,應繫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法院還認為,潘攀明知中獎彩票是李永志委託其購買,卻將中獎彩票交給王文軍兌獎,系此案共犯。法院認為王文軍、潘攀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造成他人鉅額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惡劣,屬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王文軍、潘攀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個月。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同為案件的共犯,為何潘攀被判處的刑期比王文軍多六個月?法院認為潘攀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此前,潘攀曾毆打李永志妻子計麗致其流產,被法院判刑一年。

所以像購買彩票這樣的不確定事件一定要自己親力親為,也許你買1000次都中不了一次獎,但是你只要讓他人代自己買一次或許這次就真的中獎了,有時候就是這麼寸!所以購買彩票一是要放平心態,二是,攥在自己手裡的才是屬於自己的!


北京任麗麗律師

人性是經不起考驗的。

李永志基於長期的信任,在自己無法親自前往的時候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委託潘攀代自己購買了獲獎的彩票。但就是這份信任讓自己和自己的家人陷入了數年的苦痛之中。

冒領者和彩票點老闆潘攀的姻親關係加上彩票系潘攀本人代為購買,說明二人屬於通謀。冒領之後,冒領者把錢都取了出來。儘管在調查中謊稱已經將錢揮霍一空,但是從其根本無法供述出前款準確去向這一點,我們不難看出這筆錢很可能只是被他隱藏起來了,這也說明了冒領者對於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可能面臨的後果是有著充分的認識的。

最終李永志只要回來23萬,不是法律的問題,不是審判的問題,是因為冒領者的算計:他將獎金盡數換為現金。導致法院無法查實這些錢的去向,也就不能夠將這些錢返還給受害者李永志。

冒領者冒領六百萬,是對李永志財產權益的侵犯,民事上應當返還財產並承擔因此給李永志造成的損失。刑法層面上來說可能構成詐騙。

本案中,冒領者隱匿獎金,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又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現在,冒領者和協助人潘攀已經被依法判處刑罰,算是罪有應得。但是,這對李永志來說,卻並不是什麼值得高興的事情——錢要不回來,妻子流產,姐姐事業受影響,自己陷入訴訟中無法脫身。這六百萬於他而言,更像是飛來橫禍。


劉輝律師

這種冒領行為確實另人痛心疾首。如果是暴徒想殺他的心都有。關於彩票冒領的行為法律上有沒有明確的條文出臺。關於冒領者該如何定罪。彩票的發展給法律出了一道難題。給那些心懷鬼胎的人鑽了空子。彩票在誰的手裡誰就光明正大的去領獎,沒有人懷疑。等錢進了別人口袋你再去說麻煩就很大了。法律是要講證據的,這都是粗心, 信任惹的禍。所以有時候我們說信任不一定可靠 。這就是現實的證據。按理說應該全款返還,可是現實當中法律是給你公正的裁決,但不一定能夠到達你想要的結果。

話又說回來,既然你王某領走的是86注的獎金。正好李某報碼叫彩票店老闆買的也是86注。我想難道老闆沒說已經幫你打好票了嗎?難道你李永志報碼沒有底單嗎? 聰明人都知道沒底單是不可能報碼的。你王某難道也剛好買86注而且也是照單抄的。就算是那樣就會出現2個86注的領獎獎金的人。如果沒有這就證明我的推理是正確的,可以結案了。你王 某冒領手段不夠高明。我們以後買彩票一定要牢記信任2個字不一定可靠。有時候是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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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美江山-依麗佳人

鉅額獎金的背後並沒有改善這家人的生活現狀,反而將這家人拖入深淵,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此案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文軍以現金支取方式領取大額中獎彩票款後,不能對此鉅額獎金的去向作出合理說明,採取消極不作為的方式,對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拒不配合執行,在其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仍沒有如實供述中獎彩票款的去向,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形,應繫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法院還認為,潘攀明知中獎彩票是李永志委託其購買,卻將中獎彩票交給王文軍兌獎,系此案共犯。法院認為王文軍、潘攀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造成他人鉅額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惡劣,屬情節特別嚴重。

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王文軍、潘攀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個月。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同為案件的共犯,為何潘攀被判處的刑期比王文軍多六個月?法院認為潘攀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此前,潘攀曾毆打李永志妻子計麗致其流產,被法院判刑一年。

所有由此可知目前王文軍、潘攀因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已經受到了應有的懲處,但是這並不代表事情已經結束,目前李永志僅拿回款項23萬,但是妻子流產,自己纏訟,這一場中獎已經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麋鹿說法

看了問題的內容提示,我覺得問題在於彩票店老闆是否承認了李永志打電話給他請他代買彩票,如果不承認,李永志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曾打電話給彩票店老闆請代買彩票,那麼,彩票店老闆的小舅子領取的獎金就不算冒領,反之則是冒領。

眾所周知,彩票是“不記名,不掛失”的,誰中獎,彩票中心根本不知道,李永志說是他曾打電話要求彩票店老闆代買彩票,這個就需要證據,如果彩票店老闆承認有此事,那麼,這筆獎金無疑就是李永志的,如果不承認,李永志又沒其他證據,彩票中心只認持票人。具體法院為什麼要強制執行,說明已經有證據證明李永志確實打電話請彩票店老闆買過彩票。

我覺得,既然彩票店店主承認李永志打電話請代買了,最好是還給人家。當然,假如是我中了這麼多錢,起碼我會分一半給彩票店店主。畢竟是人家幫著買的,有錢大家花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