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風險有多大?

小莊兄1900

這個問題的設置,就透露出對於婚姻的不安全感。可是,沒辦法,現在好多人都遇到此類事件,雖然我不認同,但是,也要正視現實,為大家出點主意。

婚房的概念,通常理解為是為了結婚而購買的房屋。但是,因為購買時間點不同,所以,婚房的產權歸屬也存在不同。下面我們來仔細分析一下:

第一種情況:婚房購買時間在雙方領取結婚證之後,那麼,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這套房屋就屬於夫妻二人共有。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沒有份額。只有在離婚的時候,才產生分割的問題,通常是各佔50%。 因此,即便是產權落在一方名下,另外一方也是共有人之一,其權利不受影響。

但是,如果這個婚房不是夫妻二人出資,而是由一方父母出資,且經產權落在自己的子女名下。如果是全款買房,那麼,當小夫妻離婚時,這套房產並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僅僅是出資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為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另外一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才能保證這方對於房屋的權利。

婚後買房,是由雙方父母出資,儘管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的名下,但是,通常被認為是子女按照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產權,並承擔義務。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按份共有”。如果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那麼,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情況,婚房的購買時間在雙方領取結婚證之前。如果房屋是一方全款購買,那麼,這套房屋就是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房屋是一方繳納首付款,產權落在自己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那麼,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產權的歸屬。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的話,通常法院會判決房屋產權歸首付款支付方,尚未還清的貸款,歸首付款支付方的個人債務。同時,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應當將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和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一方。

如果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的,並將房屋的產權落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時,被認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二十二條)。

現實中情況很複雜,而由於房價的高企,年輕人很難靠自己的力量買房。因此,法律上如此規定,也是兼顧了我國特殊的國情和傳統。中國人疼愛孩子那是全世界出名的,而且這種疼愛基本上是無原則地全部奉獻。因此,當一方父母為子女買房,傾其所有,且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且無特殊說明時,法律的價值判斷上將其作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更符合社會常理,和出資人的真實意願,有利於保護父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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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起今年創業圈最令人震驚的一件事——

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在某網站上認識翟某,結婚半年後,被騙走一套房,敲詐1000萬,最後甚至被逼跳樓!

這個事情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都說千防萬防, 家賊難防,看完我不禁感嘆:這年頭 不僅結婚難 就連離個婚也不容易了…

離婚時最常見、最容易造成財產糾紛的,要數房產歸屬問題,很多人結婚時一腔熱血沒有顧忌,到頭來吃虧吃得最慘…

那麼,假如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會有哪些風險呢?

其實,在不同情況下,要承擔不同的風險,這個問題我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假如房子是結婚前雙方合資,購買在一方名下的

房子歸屬於購買方,雖然不屬於共有財產,但雙方仍按出資比例享有份額。這個時候,不記名的一方並不像我們平時認為的那樣,喪失了所有權,他仍可以以出資人的身份,享有房子的權益。

ps: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還是存在著被擅自轉讓房產的風險的

2.假如雙方在結婚後買的房子,且只寫一方的名字

原則上來說,婚後購房屬於共同財產,但和上一種情況一樣,假如一方擅自把房子賣了,並且買房並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行為一樣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說,注意:婚後買房,可要長點心啦!

3.有些父母會在子女結婚後,為其購置房產

這種情況下的房子,是不屬於夫妻共有的!實際上,父母給一方購置的房產,意味著父母單方面的贈與,所以只歸屬於被贈送的一方,另一方既沒有所有權,也無法行使其他的權利。

目前,我國房產證已經從5月起換為不動產證,房產製度也在不斷完善。

說來說去,最保險的方式,當然還是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了。

有人說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房產證,二者皆可拋~這雖然只是一句玩笑話,不過確實有點意味深長。

百年修得同船渡,還是及時行樂,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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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看,房屋登記的時間是在結婚之前還是在結婚之後?如果是在結婚之前所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該房產應當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配偶沒有關係的。但如果房產是在結婚之後購買,即使只登記在一人名下,在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該房產依然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對於婚後購買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情況,雖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仍然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由於,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個人的名字,所以如果此時這個人,揹著另一方配偶,而隱瞞自己已經結婚的狀態,而擅自將該房屋進行出售,在房產交易部門也是可以進行操作的。也就是說,該房屋有可能會被一方配偶擅自出售或者贈予給他人。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麼另一方配偶如果想要要回該房產,就要看取得房產的人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如果是屬於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配偶,是無法要求返還房屋,只能,追究擅自處分人的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獲得房屋的人不屬於善意第三人,則可以要求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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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的概念不清楚,法律上是以結婚登記時間為界限,登記前為個人財產,登記後未特別說明一般屬於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其有可能在不徵得對方同意情況下把房屋賣掉,如果買房人是按照正常情況購買,則該買賣房屋是有效的。未登記名字一方就不能主張要房屋,只能向配偶主張其一半的賣房款了。這樣就有損失房產的風險,錢什麼時候能要回就不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