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涛: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

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

近年来,随着分享经济、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有关电商交易的新问题。特别是微商、直播销售等领域的活动,是否应归属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成为业界关注。

《电子商务法(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据了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主要投诉对象。微商经营者大多为个人,是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一来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给维权也增加了难度;部分微商对知识产权和产品宣传的责任义务了解甚少,特别是在广大消费者也不清楚的情况下,在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很容易让消费者上当受骗且不宜善后。

天使投资人、互联网专家郭涛表示,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后将要使得微商及社交电商平台在经营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更加全面地引导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微商这种包含了互联网、移动、社交、高效等所有未来趋势元素的商业模式迅速获得小微企业的青睐,无须大规模的渠道和终端的店面搭建成本,迎合年轻人偏好的营销方式,针对性开发优化的产品,这些特点令一部分传统企业快速切入了微商模式,找到了自身转型的出路。

当前,微商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并且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同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相关立法和监管,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文/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