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學法丨違章建築權屬爭議不屬法院受理範圍

【案情】

張某和李某二人於1962年結婚,婚後二人於單位大院西南角自建房屋4間;1987年,二人又在院子裡建房3間;後在2000年,未經單位同意,在院落內建房3間,被單位處以罰款。二人婚後有兩子,其中大兒子因工作戶口遷出,二兒子一直跟隨二老共同生活,後二老先後離世,由於房子後期可能涉及拆遷,二兒子想獨自一人佔據小院,大兒子認為父母的遺產應該有自己的一份。協商未果,兄弟二人訴諸法庭。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與李某所建房屋並未有單位的書面批建文件,亦沒有合法的產權證書,屬於違章建築,不屬民事案件受案範圍,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內容紀要》規定:“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築的認可和處理,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用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觀點】

本案中涉及的房屋並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合法產權,通過訴訟的方式並不能解決其合法性問題,同理,訴訟中也不能對非法的東西進行權屬的確認。

對於本案中的違章建築應屬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責範圍,不能通過審批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但是當事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應當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對於僅是程序違章的建築,可以對其處以罰款等措施,但應該允許建造人在補辦審批手續後對其所有權予以確認,即使違章建築合法化;對於實體違章的建築,應責令其限期拆除,給違章建築業主一定的處理和轉移物料的時間,減少其損失。

文丨劉立峰 法律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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