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律师:借据、收据、欠条的区别(一)

一、前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是从法律的规定看,亦未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强制要求以书面形式签订。

从实践的情况看,很多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也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而往往仅是通过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签写借据或欠条、收条等方式记录借款事实。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此类借款关系的发生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应当认为,在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主要证据时,则可以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从这个角度看,借款凭证是此类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区分好借据、收据、欠条的内容对于判断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现实生活中防止纠纷的发生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