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就曾遇到一客户咨询:说办离婚时女方以双方有婚内财产约定为由要求财产大部分归自己,而女方所称“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实际是上次两个人商谈离婚达成的协议,只是签字后又和好了,现在再离婚应该重新商量分配方案啊? 等我看到那份协议书才知道我的当事人掉坑里了,整个协议书没有任何有关离婚的字眼和表述,都是围绕着财产怎么分展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实践中来说,两个人要以离婚为前提商量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里至少要包括几项主要内容,比如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这样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即使签了字,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前都不生效,对双方也不会产生约束力。一旦任何一方反悔或者无论过了多久再谈离婚,也可以重新商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
实践中,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与是否离婚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有关财产归属的商议和约定。常见于刚结婚前后、有重要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半路夫妻重组、一方出轨为了向另一方表忠心等情况。
两份文件虽然名称均为“协议书”,内容也都包含财产分割和归属的问题,但切记前提条件,不要随意签字,不然很可能在真正面临离婚时手足无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