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闹”:“越界”狂欢当禁止

近年来,婚礼上因闹洞房引发的喜剧、闹剧变悲剧、惨剧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强烈反响。时至当下,“婚闹”这种仪式活动已变成一场“越界”的狂欢,既越良俗之界,又越性别之界,更越法律之界。不文明的婚闹行为,不仅对新郎新娘或伴郎伴娘造成心理阴影,对社会文明建设,特别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也很深远。

■ 李亚妮

近年来,婚礼上因闹洞房引发的喜剧、闹剧变悲剧、惨剧的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关注和学界思考。随着社会发展,文化自觉与平等意识的提升,人们的社会交往愈加频繁,法律观念逐渐增强等,婚礼上旧有的闹洞房习俗的文化象征意义与社会实用功能已然分离,唯其独有的狂欢化也在变迁中。

虽然闹洞房习俗的原始功能逐渐淡化,但由于习俗存续的巨大惯性及内嵌的父权制文化权力结构,这种对女性身体的群体性直击式玩弄方式仍有顽根,需要长时间去清理。

闹洞房的文化源流

闹洞房曾是世界性的民俗,也是人类婚姻史上传统婚礼的重头戏。在中国,“从古至今,闹房之风,代代相承。”不论是汉族还是其他民族,都有不同形式和内容的闹洞房之俗。

关于我国闹洞房习俗的文化渊源,有学者将其追溯到先秦春秋。但具明确史书记载的,目前学界公认的是《汉书·地理志》载:“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晋代学者葛洪的《抱朴子》中也有描述“闹房戏妇”的习俗:“俗间有戏妇之法,於稠众之中,亲属之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黩,不可忍论。”唐代的这种风俗更加盛行,从笔记小说张鷟的《朝野佥载》和段成式的《酉阳杂俎》中可见一斑。宋元明清朝代更迭,也未见此风俗消逝,只是其各地各族相异而已。

关于闹洞房的文化解释和社会功能,学术界有不同的阐释。一是驱邪避灾和祝福的文化功能论,认为闹洞房习俗源于驱邪避灾,人的一生要历经出生、成年、结婚、生育、去世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是生命的关口,新婚新房作为关系到传宗接代的重要场所,其神秘感与恐惧感共存,即所谓的“人不闹鬼闹”,因此必须借助红烛、射箭、砍刀等符号或方式驱邪才能顺利传宗接代,洞房花烛夜即源于此。闹洞房是基于对生活红火、人丁兴旺的祈福和祝愿,热闹喜庆是文化想象的核心要素,狂欢是其外在表象。二是性教育性启蒙的社会功能论,认为闹洞房的一些公众游戏和做法有助于打破新郎新娘之间身体交流和情感交流的陌生感和紧张感,特别是在“父母之约,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模式中,这种活动尤为必要;三是人类婚姻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文化遗留物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认为,抢婚、初夜权等是非个体婚制向个体婚制过渡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文化产物。

早期的民俗学家曾讨论过闹洞房的文化象征意义,并撰文批判这类文化遗留物。闹洞房作为一种文化象征的仪式活动,在闹洞房的游戏活动参与中,完成新娘“献身”于男性家族群体性的过程,从而达到个体婚的模式。这种模式借用“翻脸就不喜庆”“不喜庆就没好运”等禁忌的外壳规训女性完成这一文化程式。

闹洞房:“越界”的狂欢

“民俗学之父”钟敬文先生曾在谈及巴赫金的文学狂欢化思想时说,“狂欢是人类生活中具有一定世界性的特殊文化现象。从历史上看,不同民族、不同国家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狂欢活动。它们通过社会成员的群体聚会和传统的表演场面体现出来,洋溢着心灵的欢乐和生命的激情。”闹洞房作为婚礼中的一个狂欢环节,在一定意义上,“是在一种公众欢迎的表演中,暂时缓解了日常生活中的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社会对抗,取消了男女两性之间的正统防范”。但是,时至当下,这种仪式活动在一些具体的活动和内容层面,实为一场“越界”的狂欢,既越良俗之界,又越性别之界,更越法律之界。

民俗既有良俗,也有陋俗。不是所有的民俗都应该传承,也不是所有的不合理行为都可假借民俗之力而盛行。移风易俗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变迁的方式之一。曾经的初夜权、缠足文化都曾作为民俗而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这种陋俗在社会各种力量的抗争和各种声音的质疑下,已经成为逝去的景象。

同时,仪式无论多么华丽,多么繁杂,其本质只是一种形式,其象征意义永远大于实质效果。比如闹洞房中棒打新郎的仪式,是与北方民族男性以狩猎和游牧为主的生活方式要求其彪悍勇健的男性气质息息相关;让新郎着奇装异服被迫绕街的习俗,以告示街坊邻居其社会身份和家庭角色的变化,这也是与当地的入族仪式相关。但是,这些民俗仪式或事象在一定程度上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的文化符号而已,已不具备实质的社会文化功能。当这种象征文化与现代人们的意愿和人格尊严发生抵触时,甚至危及新郎新娘的财产或生命安全时,其已越良俗之界,成为陋俗了,确应禁止。

从历史来看,闹洞房习俗自汉代起,就似“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汉书·地理志》载: “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晋代葛洪也称之为“不可忍论”的习俗。可见,闹洞房的习俗中一些大动干戈之处已为陋俗,不得不禁,不能假借民俗的幌子而传承。

在传统闹洞房活动中,被戏谑的重点对象是新郎新娘,尤其是新娘,因此,闹洞房又称“戏妇”。《辞源》有“戏妇”条目,谓“旧时于结婚时戏弄新妇,即闹新房”。胡朴安的《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成人之闹房,其目的则在侮弄新娘及伴者,淫词戏语,信口而出,或评新娘头足,或以新娘脂粉涂他人面,任意调笑,兴尽而止。”

闹洞房固然曾经有性教育性启蒙的原初意义,特别是在“父母之约,媒妁之言”的婚配模式时期,具有让男女双方迅速完成角色转换的社会功能,如“啃苹果”“吃香蕉”“唱情歌”等方式;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开化,性教育的逐渐科学化,某些近乎暴力的方式,以借助男性群体的势力促使女性角色转换,直面女性身体,甚至标新立异、故意捉弄、恶意侮辱玩弄,打破日常的性别规范和道德伦理,在狂欢化的文化空间中反映性别权力结构。特别是当今频发的一些在闹洞房过程中针对新娘或伴娘的性骚扰、猥亵等行为,严重逾越性别之界,甚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民俗是日常生活的积淀,是民众的智慧。民俗也是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同样受到法律约束。狂欢虽然只是某一时段的民俗仪式或表演,但往往是文化与群体心理潜意识的反映。不文明的婚闹行为,不仅仅对新郎新娘或伴郎伴娘造成心理阴影,而且对社会文明建设,特别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也很深远。目前,江苏盐城、云南大理、山东邹平等地都已出台过关于文明婚礼、抵制不文明婚闹行为的通知或办法。因此,在当今文明社会,既要保护好传统婚礼喜庆祥和的文化象征意义,又要弘扬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文化氛围。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生、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