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盃開賽前,作為法國隊的官方贊助商,華帝公司承諾,2018俄羅斯世界盃“法國隊奪冠,華帝退全款”,許諾在6月1日到6月30日22點時整,在此期間購買華帝“奪冠套餐”的消費者,如果法國隊奪冠,華帝將按照所購“奪冠套餐”產品的發票金額退款,之後該活動順延3天至7月3日。
7月16日凌晨,法國隊4∶2戰勝克羅地亞隊,奪得冠軍。很快,華帝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宣佈,啟動退款程序,並公佈具體退款流程,這意味著,華帝公司將在活動期間營銷所得的7900萬元全部退還給買家。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本次退款並非退現金,而是以退購物卡的形式退款,“天貓上買的,退天貓超市卡!京東上買的,退京東E卡!……”“無門檻使用,等同現金。”不少網友直呼“被耍了”。
華帝一直說的是“退全款”,並沒有說過“退現金”,而且活動“最終解釋權歸華帝所有”,有人據此認為,“華帝只是巧妙地利用了消費者的慣性思維,在退款方式上打了一個‘擦邊球’。從法律上講,華帝沒有違反對消費者的承諾,不構成違約行為”。這種觀點,有商榷空間。
退“無門檻使用,等同現金”的購物卡,和退現金區別大不大,每個人判斷不一樣,但從網友“被耍了”的不滿看,至少在部分人看來,還是有區別的。退哪個平臺的卡,就還只能在哪個平臺用,沒得選擇;啥時能用上,也要看需要,短時間內沒需要,卡就要在手裡放上一段時間。和退現金,想哪兒花哪兒花,想啥時候花啥時候花相比,差別還是有。
7月18日《新京報》有關這一事件的評論認為:“所有的國人都很明白‘退全款’的意思是什麼,那就是‘退現金’。”我的判斷,沒“所有的國人”這麼絕對,但從“被耍了”來看,至少部分國人是這麼理解的。如果退購物卡是華帝一開始就確定的策略,那麼,對這部分人來說,的確是被誤導了。
參加世界盃的32支球隊中,法國隊算強隊,但開賽前卻並非最大熱門。對消費者來說,沒有華帝的促銷,可能就買別的品牌了;即便買了華帝,享受退款的機會也不是很大。而對華帝來說,法國不能奪冠,實現促銷,也一分錢不用退;法國隊奪冠,這一促銷策略會帶來巨大廣告效應,它終是贏家。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企業,享受促銷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締結合同時的誠信以及所附條件滿足時兌現合同。關於前者,應將盡可能明確、詳細的信息,比如“退全款”是退現金還是退購物卡告訴消費者,避免可能的誤導;關於後者,可說的就更多。
有人理解“退全款”就是退現金,華帝理解也可以退購物卡,誰的理解對呢?我說不好,但合同法第41條這麼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次促銷中,格式合同是華帝公司提供的,按照“不利於”它來解釋“退全款”,一旦有消費者提出退現金的要求,法律應會支持。
或許有人會搬出“最終解釋權歸華帝所有”。不少商家愛拿“最終解釋權”說事,事實上,對合同條款的爭議,只有司法機關有“最終解釋權”,交易一方的理解,沒有也不應該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倒是對於利用模糊表述誤導對方,用“最終解釋權”推卸責任的做法,監管和司法部門應該說“不”。
綜上,我的判斷是:在退購物卡這件事上,華帝違約了!(檢察日報—正義網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