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font>
儘管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納入了可直接執行的程序中,原則上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重新就法院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達成一致,改變此前的約定。/<font>
案例索引/<font>
《甘肅建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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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font>
當事人是否可對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重新就法院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重新約定?/<font>
裁判意見/<font>
最高院認為: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納入可直接執行的程序中,原則上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重新就法院訴訟這一糾紛解決方式達成一致,改變此前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