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案件,是明人祝允明(號枝山)在其《前聞記》的《片言折獄》一節中所記述的。
案件並非祝允明所親見,他也是聽前輩講說的。
因為案件源自聽說,所以,在祝允明的文字中,許多內容都是語焉不詳的。
比如說,案件發生的時間,文中只說,是在明朝初期。
比如說,最終審明案件的縣令為誰,文中並無其人的名姓。
比如說,案件發生在何省何縣,文中並未明晰標示。
比如說……
這些語焉不詳的情況,對於牽涉人命的嚴肅案件來說,自然是有些遺憾的。但是,這些缺失,並沒有影響到案件本身的可觀性。
下面,就來詳說這一案件。
話說,在大明王朝的初期,某縣有一縣民將要外出經商。
外出當日,因急著啟程,這位縣民便自帶貨物,先行到船。貨物裝載完成之後,縣民所乘的船隻並未開動。
船未開動,是在等人。
此行經商,縣民還要隨帶家僕一名。船上事宜安置停當,縣民的家僕沒有趕到,所以,他就只能在船上等候。
那天,因為家中臨時有事,縣民的家僕受到牽絆,一下子就耽擱了多時。
縣民等候家僕的當兒,所僱用的船主忽然間就起了歹念。
那船主見縣民此行所帶貨財豐厚,心中已是垂涎;那船主又見縣民此時孑然一身,胸中頓生狼殘。
船主思量著:這都半天了,此人的家僕久候不至,想是一時半會之間,也不會突然出現;
船主又四下打量:但見此地偏僻,四下寂寂,無有人影,是那神不知鬼不覺的環境;
船主估摸:這樣的天時地利,圖財害命,當是易事。
思索之後,船主便付諸行動。
船主稍動心思,瞅準時機後,他便立刻下手。
在縣民未經意間,船主將其急忙推擠入水。
見縣民活活淹斃、順流漂走之後,船主便攜帶了縣民的貨財,逃離現場,迴歸自家。
畢竟是謀財害命,船主一時心中難安。
回家之後,船主又生奸計,想要掩蓋其行兇的情事。
於是,簡單整理之後,船主又無事人一般,假惺惺前去縣民家裡問訊。
到了縣民居處,船主叩門,大聲問到:
“官人僱了我的船隻,說是今天外出,我在水邊等了半日,怎麼不見官人的蹤影?”
縣民的妻子聞言,很是納悶:官人自帶貨財,已出門多時,怎麼還未到水邊上船。
然後,縣民的妻子派人前往水邊尋視。
派出的人很快就回來了,說是在水邊看過,不見官人身影。
然後,縣民的妻子又問家僕。
家僕回答說,官人先行,自己處理完事情後,前去水邊和官人會和。自己到水岸船泊處,就沒有看到主人,並說,自己也不知道主人到哪裡去了。
縣民的妻子又安排人沿水岸,在周邊找尋了一番,仍然未見縣民的蹤跡。
實在無法,只能以縣民失蹤,報知當地的里長。
里長得知縣民失蹤,馬上上報縣衙。
於是,縣衙立案,審理縣民失蹤一案。
審理的過程,也很是常規。
縣令命衙役逮來船主、縣民的鄰居等人,一一進行審訊。
可是,無論如何問訊,船主與鄰人都答覆毫不知情。
一件案子,反覆審訊,幾番升堂,最終都是沒有結果。
縣民失蹤,案子一直在那裡,因查不清曲直原委,所以,這案子就成了懸案。
案發之後,經歷了好幾個縣令,經過來好多次審訊,案子還是無法簽結。
最後,來了一位縣令。看到這個案卷之後,他開始再次審理。
這位縣令安排衙役,召來縣民的妻子。
縣民的妻子到來之後,縣令讓左右退下,他單獨向縣民的妻子瞭解案情。
這位縣令問縣民的妻子道:
“你家官人失蹤當日,是怎樣的情景?你不要著急,仔細想想當日情狀,儘可能完整地向我複述一遍。”
縣民的妻子想了想,回答道:
“那天,官人出門之後,我就將家門關閉了。很久之後,船主前來叩門。門還沒有來得及打開,就聽船家在門外呼喊道:‘娘子,官人僱了我的船隻,說是今天外出,我在水邊等了半日,怎麼還不見官人的蹤影?’……”
縣民的妻子將當日情景,從前至後,講述一遍之後,這位縣令對她說道:
“當日船家來你家問詢,他是如何叩門?又是如何言語?請您再仔細想想,想好之後,再複述一遍。”
縣民的妻子回答道:
“那天,官人出門很久之後,船主就來叩門。門還未打開,就聽他在門外呼喊道:‘娘子,官人僱了我的船隻,說是今天外出,我在水邊等了半日,怎麼還不見官人的蹤影?’就是如此。”
縣民的妻子答完,這位縣令問道:
“當日情景確是如此?”
縣民的妻子回答:
“確是如此!”
縣令又問:
“船主叩門時的言語,與你所述的無異?”
縣民的妻子答道:
“我記得清楚,船主的言語就是如此!”
於是,這位縣令安排,屏退縣民的妻子。
隨後,這位縣令又讓人帶來船主問話。
船主到堂。
這位縣令問船主道:
“當日你去那位經商的官人家裡,是怎樣的情景?”
船主回答說:
“我在水邊等候官人,半日不至,我就去他家問詢,到了官人居處,只見家門緊閉,我便叩門,一時無人開門,我緊跟著就喊道:‘娘子,官人僱了我的船隻,說是今天外出,我在水邊等了半日,怎麼還不見官人的蹤影啊?’,隨後,家中便有人開門……”
這位縣令立即問道:
“所述當日情景,你可有言辭添加或語句縮減?”
船主回答說:
“所述屬實,在下不敢加減!”
此時,這位縣令大笑,口中說道:
“是了!失蹤的官人,就是被你所殺!你已經自服其罪,案子完全可以確定了,不需要其他證據了!”
船主譁然,大聲辯駁道:
“我什麼侍候自服其罪了?”
這位縣令說道:
“船隻是那位官人向你預訂的,官人不來上船,你前去他家詢問,為何叩門時口稱‘娘子’?你之所以口稱‘娘子’,就是因為你明知官人不在家。哪裡會有等人不來卻知道其人不在家的道理?你又為何不直呼官人?”
船主一聽,嚇得面如土色,跪地服罪。
至此,這一懸了多年的案子,最終定讞:船主因謀財害命而被正法。
魔鬼在細節裡。
審案是個智力活,也是個細緻活。
不經意間的行為,可能就是最有力的證據。
你可以防人,但是很難防己。
不惟這一案件如此,人生世事莫不如此。
(全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