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對長春長生疫苗案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採辦疫苗的人有什麼懲罰?

軍事一點通


假疫苗事件受害的群體是兒童和狂犬病帶菌者,造假者為了攫取黑心價值的最大利潤無視生命,無視祖國的下一代健康,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向兒童下手是動搖國本的原則性問題!大大已指示依法從嚴查處。竊以為:

1.事件牽扯麵廣,危害特別巨大,是否應從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處理?主要責任人等應判處無期徒刑(還要是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減刑、緩刑、保外就醫那種),首惡更應處以極刑。

2.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判處足以令其傾家蕩產的罰金,用這些錢來給受害群體補種疫苗。以極刑和傾家蕩產明確告知後來者:藥品造假不但到頭來失去自由,也絕不可以一人坐牢但黑心錢卻可以福澤幾代人。


胡錦輝攝影


1.對假疫苗主要負責人必須處以無期徒刑,如調查發現對人民群眾健康有嚴重影響,則考慮死刑,必須殺一儆百,否則不足以產生威懾力!

2.罰沒假疫苗負責人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5-10倍罰款,不罰到他們傾家蕩產,不足以平民憤!

3.對採購者,尤其是收受賄賂者,一經查實,絕不手軟,該開除的開除,該負刑責的必須交法院判決!

4.總之:對於無視人民健康,草菅人命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養奸,必須予以重罰!


老兵_1995


你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驚聞假疫苗一事,義憤填膺不能自己! 孩子是祖國的未來,家庭的希望,把這骯髒的雙手伸向兒童,天理難容! 這比造假酒、假煙、假服裝更加罪孽深重、喪盡天良,這是在間接殺人啊,而且殺的是無辜的脆弱的兒童,對此等惡人絕不可饒恕!


這不但令很多母親揪心憤怒,也令我這個婦產科醫生痛心疾首!

每一個家庭、每一個女人、為了生一個孩子,費了多少周折,花了多少心血,甚至是冒著生命的危險,怎麼能如此歹毒殘忍的傷害!

有的不孕不育的女人,為了生孩子四處奔波,八方求醫,花光了積蓄,跑酸了雙腿,哭瞎了兩眼。好不容易生一個孩子,怎麼能如此禍害?

有的女人十月懷胎,孕吐心慌,頭暈浮腫,高血壓糖尿病、生產時出血,哺乳期睏倦,生一個孩子容易嗎?

如果連兒童都保護不了,安全感何在? 造假疫苗的元兇必須嚴懲!用法律武器來為這些孩子申張正義,維護權利,讓造假者為自己的罪行付出沉重的代價,令其傾家蕩產甚至殺掉也不為過,讓其他人引以為戒,再也不敢了!

還天下母親一份安慰!還所有孩子一份安全!


陳慶華大夫


問題是讓大家各抒己見,那我也談談自己的看法:

1,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以死謝罪,幹了這麼喪盡天良、斷子絕孫的勾當,不死不足以平民憤。

2,整個利益鏈條裡的每個環節都應該被徹查,涉嫌貪腐問題的更應該嚴肅處理,絕不能縱容,絕不能姑息。

3,還要徹查三大股東控股的其他企業有無類似問題,即是防患於未然,也是對群眾生命安全的負責。因為他們已經丟掉了最基本的良知,什麼事情幹不出來?

4,我們也應該參照國外動輒把造假者罰得傾家蕩產的做法,加大處罰力度,增加作假風險,從源頭上震懾造假者。

5,責令問題企業出資給予已經注射了問題疫苗的受害者適當的經濟補償和醫療檢測及救助。

6,索賠施行“無過錯”原則,既索賠者不需要證明自己的傷害是由於醫療機構或疫苗生產商的過失引起的,只要注射了問題疫苗就可以索賠。

以上是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


夜雨如書


假疫苗事件,說明一個問題?羊毛出在羊身上,主要是黑心企業的負責人與當地的監督者狼狽為奸!都是為了錢才去的!他們為了賺黑心錢,不顧小孩子的死活,突破人類道德的底線,如果是企業負責人造成這樣的事件的發生?這樣子的話,一定要判刑的,不能說說就這樣讓他過去了!該判刑的就判刑!嚴重的話就要判死刑!因為這些賺黑心錢的!已經突破人類的道德底線了,他們離魔鬼已經很接近了,還要查一下他那些當地的官員有沒有賄賂?他們狼狽為奸掩蓋一些事實?給中國的藥品形象造成很大的損失,以後出口到國外的疫苗,外國人就不會信用中國的形象了,所以說這這件事情事件很嚴重的事情,讓我們中國損失巨大,也給中國的小孩子,造成最大的傷害,也給人們造成巨大的恐慌,不管是誰?不管它是有多大的後臺,該判刑還是要判刑的?最好判死刑,讓其他造假者看看這就是他們的下場!警鐘長鳴,一定要嚴懲這些造假的!黑心的商人。









世界星球


從一名普通人角度來說個不理性的懲罰措施:

我認為生產問題疫苗的根本原因無非是因為:

第一、利潤更高;

第二、違法成本低;

第三、產業鏈可能整體腐爛。

既然如此,我想對這幫人的懲處措施是罰沒全部違法所得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死刑立即執行!基於此才能讓其他從事食品、藥品的人看到違法成本的高昂代價!同時震懾那些蠢蠢欲動的不良商家!

從一個法律人的身份來說說怎麼判處比較合適:

首先在談懲處之前,我認為目前關於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懲罰力度過低,還必須對人體造成嚴重損害的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予以懲處。但是當前最新的報道稱涉案人員已經被採取措施,該案已經有公安刑事立案。

據此我希望公安部門能夠從該疫苗的整條產業鏈入手查明疫苗的問題源頭、問題疫苗的去向、損害結果、劣藥的利潤、事前的審核哪兒出了問題才會導致疫苗再次流入市場等各個細節問題一一查實,對於涉案的人員我個人認為可能涉嫌的罪名如下:

1、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腐類罪名。

結合目前的涉案疫苗的去向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個人更看重後面公安的調查結果以及涉案的疫苗背後的利益鏈問題,予以查實,否則今天的長生倒掉,下面不排除還有第二個長生的出現!既要嚴懲長生,更要嚴懲背後的利益鏈!


麋鹿說法


這次長春長生公司疫苗造假事件,已經成為全民關注的重大事件,黨和國家領導人已經做出重要指示:疫苗案性質惡劣,觸目驚心,要一查到底,嚴肅問責。對所有疫苗生產、銷售等全流程全鏈條進行徹查,儘快查清事實真相,不論涉及到哪些企業、哪些人都堅決嚴懲不貸、絕不姑息。對一切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重拳打擊,對不法分子堅決依法嚴懲,對監管失職瀆職行為堅決嚴厲問責。儘早還人民群眾一個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環境。

我們相信,政府一定會給人民一個滿意的交待。

目前,國家藥監局已責令長春長生公司停止生產,收回藥品GMP證書,立案調查,涉嫌犯罪的該公司15名高管已經被刑事拘留。

至於長春長生公司負責人以及負責採辦疫苗的負責人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我個人認為:

長春長生公司疫苗造假已經不是一次兩次的事情了,這一次先是狂犬疫苗造假被內部人舉報,緊接著,又爆出去年的老底:有25萬支百日破疫苗不合格,其實國家食藥監總局在去年11月3日就宣佈過,分別由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漢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各一批次共計65萬餘支百白破疫苗效價指標不符合標準規定,這25萬支不合格百日破疫苗就是這65萬支不合格百日破其中的一部分。包括曾經出事的深圳泰康公司(8名新生兒打了該公司乙肝疫苗後死亡),這兩家公司與長春長生公司之間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對於這種屢教不改,多次踐踏人類道德底線的黑心企業,我認為要徹底清除出疫苗市場,終身禁入,追究企業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予以鉅額的處罰金,賠償使用了該公司假疫苗的消費者。具體處罰金額可參考美國強生公司痱子粉致癌最終賠償22名受害者47億美元的案例。

其實,我們關注的不僅僅是對一家兩家造假企業的處罰,我們更希望的是,對疫苗市場來一個全行業的大清查,對我國疫苗市場正本清源,重新樹立起民眾對國產疫苗的信心;我們希望,建立起一套完整嚴格的管理機制,提高違法成本,建立起“一次違法終身禁入”機制,建立起讓違法者傾家蕩產的處罰機制,要讓違法者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讓違法造假者不想、不敢、承受不起、造假不起、賠不起。

朗朗乾坤,豈容宵小猖獗

昭昭日月,還我朗月清風!

推廣醫學科普,剖析醫患關係,講述醫患故事,各位親,請關注我:麻醉超人鋼鐵俠。



麻醉超人鋼鐵俠


從個人感情上來說,希望疫苗案主要負責人被判“死刑”或“無期”

人命關天的大事竟然讓這幫人如此“草率”的操作,這是道德的淪喪,這是對法律的肆意踐踏!是對“民族”的不負責任!多少個家庭受到了“健康”和“精神”的雙重傷害?這個“損失”是無法估量的!

試問疫苗案負責人:你敢再看一眼“受傷”兒童的眼睛嗎?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民族的希望,祖國的花朵!一個柔弱的兒童不會說話,不會爭辯,甚至患病後連哭聲都特別無力!為了多掙幾個“黑錢”疫苗案負責人你忍心嗎?

暴露出來的僅僅是“冰山一角”!

懲罰的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懾不法分子;懲罰的力度不大,不足以為“祖國的未來”保駕護航!這一次曝光的25萬支疫苗僅僅是冰山一角,生產、銷售、採購等環節的疫苗案負責人,經公安機關查實的,都應負法律責任!

疫苗案利益鏈“涉嫌”五宗罪!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二.翫忽職守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行賄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行賄罪的構成做出約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依照《刑法》,行賄“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貪汙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五.偽造文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苗案利益鏈的罪行,是“罄竹難書”的,除了法律的懲罰,還有國人道德的譴責!良心的譴責!

一篇文章寫不盡他們令人髮指的罪行!要將疫苗案相關人員繩之以法,需要公安機關查實後,走法律程序!希望法律公正判決!堅決把不法分子繩之以法!


紅色雄起


對於長生生物藥企的問題,我已在悟空問答上發表了很多自己的觀點,說句實話,長生生物疫苗造假實在喪盡天良,缺乏最起碼的人倫道德,是一起人神共憤的惡性事件,民憤太大,不僅傷天害理直接損害子孫後代的健康,也給中華民族抹黑。



而且,從根本上看,疫苗造假案件不是孤立的,是多種利益構成的黑色利益鏈條的產物,就是說疫苗造假既有監管部門的不盡責,也有采購機構的恣意掩蓋,共同形成一條完整的疫苗造假利益鏈條。



因而,我覺得應該予以嚴厲懲處,按照中央領導指示,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也決不手慈手軟,從重從快:

一是對長生生物藥企涉事疫苗造假的企業董事長、主管疫苗安全的經理和質監部門負責人處於重刑,以投毒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判處1至2人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減刑或假釋。並對其家產進行全部充公沒收,讓其傾家蕩產、家破人亡。“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二是對藥品監管機構在疫苗造假案件中“開綠燈”或暗中利益勾結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瀆職罪、受賄罪等判處1至2名死刑和無期徒刑,以震懾監管部門的放任疫苗造假行為和“貓鼠同穴”行為,讓藥品監管部門成為真正長牙齒的“老虎”,關緊監管制度的“鐵籠子”,不給疫苗及其他藥品造假企業以任何制度漏洞可鑽,讓中國疫苗及其他藥品生產真正走上讓公眾安心放心之路,重振民族藥業雄風。



三是對相關藥品科研機構和採購機構參與共同謀劃造假疫苗研究和推銷的相關責任人判處重刑,以參與謀害罪或謀殺罪判處1至2人死刑或無期徒刑,讓負責藥品研究的人員不再呼和企業說假話矇蔽公眾,讓負責藥品採取的人不敢再採購假疫苗禍害民眾,徹底打斷黑色利益鏈條,使得疫苗及其他藥品生產領域風清氣正,不給疫苗和藥品造假企業以任何空間。





我想我的這些看法應該符合最大多數民眾的希望,但願長生生物疫苗造假的相關人能被重罰,以平民憤息民怨。


財經深思


長生生物的主要責任人員作出如此傷天害理的事,我當然希望法庭對他們做出頂格處罰——依法判處他們死刑。那麼,從法律上來說他們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嗎?

長生生物此前被曝光生產、銷售效價不夠的百白破疫苗,這是毫無爭議的生產、銷售劣藥罪。之後,長生生物又被查出生產、銷售記錄造假的狂犬疫苗,這究竟屬於假藥還是劣藥就有待進一步調查。如果最後查明這些狂犬疫苗所含成分在含量上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那麼就屬於劣藥,相關責任人員就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如果這些狂犬疫苗所含成分在種類上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那麼就屬於假藥,相關責任人員就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如果查明長生生物的主要責任人員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本罪的最高刑是死刑,他們生產、銷售數量如此巨大的狂犬假疫苗,危害數以萬計的生命安全,當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足夠判處他們死刑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查明長生生物的主要責任人員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本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似乎不能從本罪對他們判處死刑。但是,我們同樣可以從其他路徑給他們判處死刑,因為生產、銷售數以萬計的劣質疫苗,尤其是狂犬疫苗,必將導致無數染上狂犬病毒的人貽誤病情從而病發身亡,這顯然已經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而本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其實在我看來,長生生物的主要責任人員明知道染上狂犬病毒的人如果不及時有效治療,就必然會狂犬病發而死於非命。但他們仍然生產、銷售療效不夠的狂犬疫苗給人使用,顯然是在放任他們因貽誤病情而死的危害後果,這完全算得上是故意殺人了!因此,我強烈建議對他們判處死刑,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