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律科普:如何對非法盤查身份證說不?輔警有沒有執法權?

輔警與協警 基本沒什麼區別,輔警一般是 派出所 輔助民警進行治安聯防工作的人員,協警一般是交警中隊協助交警管理交通秩序的協勤人員。輔警和協警屬於一個級別都一樣, 編制上屬於零時合同工。

最近,社會上出現了不少人質疑執法者有木有執法權的事件,甚至造成了不曉得摩擦,本篇文章向您科普,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拒絕非法執法以及拒絕常見的非法身份證盤查。

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有權查公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 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告知:“我是xxx(單位)民警,現依法對你進行檢查,請你配合。” 盤查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民警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說“謝謝你的合作”,禮貌讓其離去。

有警察監督的時候,輔警協警具有執法權,否則沒有!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第四條規定: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後果由公安機關承擔。換句話說,警輔人員本身不具有執法權,因此如果只有警輔人員例行檢查,也可以對其進行拒絕。

另外,警察要把人帶離現場,首先要有合理懷疑,該被盤查人有涉嫌違法的行為,否則不可以隨便限制人身自由。查看身份可以,但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居民有權利要求警察出識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此外,按照條例規定,民警執法時,應該出具證件,著裝時候可以不出示,但當事人如有要求,則必須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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