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些行为都算串标!

这几天有人拿了个问题来问小编,说这样算不算串标呀?本着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我就拿着问题去问我们的专家啦~一来二去还了解了不少算作串标的行为,不清楚大家有没有因此掉过坑呢?

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串标的这个问题:

某施工项目,分为3个标段招标。在发澄清说明文件时,有一个人为不同的两家投标单位领取了同一个标段的澄清文件,评审时发现两家单位在投标文件上填写的联系人也是同一人。

这算串标么?

当然算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提供的背景情况介绍,符合“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这一情形,依法可视为上述两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大家可要记好以上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标的行为啊,不要图一时方便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