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色傾城991
張某在人身自由被控制的情況下,進行反抗我認為屬於正當防衛!
此案和崑山龍哥案有很多相似之處,首先張某和反殺男都是在受迫害的情況下,出於保護自己,被迫進行必要的反抗手段,造成他人死亡!
崑山龍哥和監工王某,對反殺男子和張某進行的是不法侵害,而反殺男子和張某為了使本人免受不法侵害帶來的傷害,而採取制止反抗的行為,對不法侵害者造成傷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法律責任!
之所以崑山龍哥事件和事件得到了廣大網友的聲援,是因為廣大網友嫉惡如仇,對社會的蛀蟲要堅決打擊,絲毫不給這些社會的垃圾以同情心,這也說明社會大眾的三觀很正,正確的輿論導向,會讓我們這個社會變得更加有序,有愛,有道德,有法制!
步月故事匯,透過現象看本質,喜歡請關注!
步月故事匯
事件回顧
據媒體報道,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近日,雲南楚雄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正當防衛又面臨新的考驗
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界定。《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某掐住張某脖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很明顯王某對張某實施的是暴力侵害行為,這一侵害行為嚴重威脅張某的人身安全,對張某的生命已經造成現實的威脅,如果張某不採取措施張某有可能被王某殺害,在這危及關頭張某本能的反應就是制止這一侵害行為。當張某用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嘞住王某的脖子時還要求王某鬆手,王某就是不同意,所以張某也不敢鬆手,才導致王某的死亡。
從主觀故意上來說張某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他只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制止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而且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持續的,在時間,空間都是連續的,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對張某的生命造成現實侵害。
從殺人工具上來看,張某所用的工具是所穿衣服上的一個部件,並不是事先準備好的進一步說明張某沒有殺人故意。
王某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張某的行為應認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本案與崑山寶馬反殺案有很多相同的情形,崑山寶馬反殺案公安機關的處理做到了法理情理的高度統一,也符合正當防衛立法意圖。
本案檢察院已經認定為故意殺人,向法院提起公訴,現在的關鍵是法院是否支持檢察院的訴求。如果法院支持檢察院的訴求,可能會給公眾一種同案不同判的印象,法院會面臨公眾的質疑。
刑事案件具有複雜性,看似相同的案件可能實質條件不同。我們相信法院一定會秉公依法審理此案。但張某的辯護律師已經按防衛過當進行的辯護,認定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就小了。
劉輝律師
個人看法:目前本案當中的張某的辯護人已經以防衛過當進行辯護,就不討論正當防衛的可能了。但是我認為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張某的行為即使不構成正當防衛,也不宜認定為故意殺人。
個人看法:本案屬於防衛過當,不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
首先通過新聞可以發現幾個細節:
1、張某陳述其先後五六次被傳銷組織的人員毆打,並有專人對其進行看管,連夜間上廁所,一般都有兩三個人盯著。從以上描述中可以看出張某從開始被王某看管開始,一直主張王某放過自己並提出給予壹萬元的方案,但是王某不僅不予理睬,反而對其拳腳相加,並掐住其脖子的行為,本身就證明張某此時正在遭遇暴力人身侵害的行為,而張某在勒住王某過程中,也提出要求一起放手,但是王某一直不予理睬,為了避免自己在被毆打,張某始終沒有放手的行為,並不能說是具備了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
因為張某被非法拘禁的期間多次被人毆打,並且王某還威脅其家人安全以及個人安全,在此種情況下,張某的反擊屬於正常的範疇範圍內,所以結合上述情況來看,張某從頭到尾都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心態,而且其勒住王某脖子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自我保護,所以即使該案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也不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麋鹿說法
張某被騙進傳銷組織,多次被毆打,專人看管,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在張某勒住王某時候,張建議一齊放手,王不答應。
如果偵查這些證據確鑿,張某應該屬於防衛過當。檢察院故意傷害是無稽之談!
首先傳銷本身違法,王某強迫張傳銷違法。王某非法在先。
其次,張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並多次毆打,等同暴力綁架。
張多次受到語言威脅,生命以及家人安全不保,傳銷打死,逼死人也經常見於新聞。
在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受到暴力非法限制情況下,出自本能自衛解救,是集典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核心是,生命,人身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張某正是處於這樣環境下,自衛。
王某主觀動機是求財逼張傳銷。沒有謀害王生命主觀動機。
張某在人身受到限制傷害,生命堪憂情況下自衛,屬於防衛過當。如果張某不自衛,等待他的將是什麼?更血腥暴力,甚至危機生命!
於歡案,龍哥案,追罪犯追死,,,這些受到傷害,反抗自衛,正能量做法一定要受到法律公正對待,法律如果不能懲治邪惡,匡扶正義,法律或者執法者就出了問題。
法律要維護正義!
石軒木屋
石軒木屋7
案件細節回放(張某法庭供述):今年2月10日凌晨,被騙進傳銷組織20天的張某提出要上廁所,得到“監工”王某允許後,王某跟著一同進入衛生間。在衛生間時,張某和王某因傳銷事宜進行交涉;期間,張某希望王某幫助他逃走,並勸王某一同逃走;並承諾給王某1萬元作為報酬,但未獲王某同意,兩人由此引發爭執。怒火中,王某把張某逼到衛生間的一角,並掐住張某脖子達4分鐘,張某扯下羽絨服帽帶,將王某勒死。
張某辯護人認為屬防衛過當,而公訴人認為,張某辯護人見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這就是說,張某的供述缺乏事實依據,未獲支持。
但是無論怎麼樣分析,判張某故意殺人罪是很難接受的事實。首先張某是被騙進去長達20天之久,這期間本就是個遭非法拘禁的受害者,手機和身份證都被他人控制,就連上廁所都有人跟著,嚴重地喪失人身自由權力,可想而知,他的困境有多難?精神傷害程度有多大?在此前提下,想逃離是人之常情,逃走的過程發生的事件應該屬正當行為,而阻礙逃走應是犯罪行為,所以按照常理來說,故意殺人罪難成立。
作為普通老百姓雖然不太懂法,但是法理總得知道一些,法與理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是不可分開的慣例參照,失去了理,法又怎麼能夠公平。
社會萬花筒1
個人認為,如果新聞媒體披露的內容屬實,那麼張某殺死王某的行為應該屬於正當防衛,最不濟也是防衛過當,不應該按故意殺人罪來指控。
從公理上看:
傳銷對社會危害很大,應該給予打擊和查處,也應該鼓勵誤入傳銷的公民與之鬥爭,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傳銷組織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使其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才能維護公序良俗。
這件事張某是受害者,只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施展了自力救助,他的目的是為了逃出傳銷組織的控制,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不存在故意殺人的目的。個人認為,如果站在長遠影響來看,判張某無罪,不僅能震懾傳銷組織,而且能弘揚正氣,鼓勵更多的人敢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
從法理上看:
以下看法建立在媒體公佈的信息之上。
1,張某被傳銷組織非法拘禁20多天,而且期間遭受過多次毒打,已經嚴重威脅到他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連上廁所都有人看守,張某在那種環境下采取自救無可厚非。
2,監視張某的是傳銷人員王某,張某曾試圖用金錢買通王某來逃跑,但是被王某拒絕了。而且在衛生間中,也是王某先用手掐住了張某的脖子,設身處地想一想,張某的生命已經受到了直接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張某抽出羽絨服帽簷上的一根帶子,也勒住了王某的脖子。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張某採取的行為都是在自救。
3,據張某交代,他曾在這期間和王某商量一起放手,但是王某拒絕了。可見張某並沒有致王某於死地的想法,只是環境特殊,如果張某真的放手,王某招來其他傳銷人員,恐怕遭殃的就是張某了。鑑於此,張某最終勒死了王某。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整個事件是一個持續發展的過程,張某的行為應該被認定為在行駛無限防衛權,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認為張某有罪的人可以設身處地換位思考一下,換做是你,能怎麼做?又該怎麼做?
夜雨如書
正義不能向邪惡讓步,檢查院如果真的以故意殺人來判張某這將是法律的恥辱,從案情來說傳銷已經是違法,暴力控制人身自由又是違法升級,恐嚇毆打讓受害者向家裡要錢更是違法遞增,因為這樣被毆打致死的不在少說,難道只有被毆打致死也不許反抗逃跑嗎,從這個案件能看出這不是故意殺人,也不是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正當防衛,張某正在行駛自己的無限防衛權,希望檢方能立即改正自己的錯誤認識,要不再去好好的學習學習法律,別因為自己的無知而害了守法者
我的冷盤
假如沒有勒死看守,逃出去又被抓回來,等待他的是什麼?我不用說大家心裡都明白吧
張冠奇559
我靠,在一個非法組織了竟然要“守法”!
傳銷組織,本來就不應該受到保護!檢舉、揭發、搗毀等行為都應該收到表揚和獎勵! 本案的受害人而且已經被侵權“非法拘禁20天”!在爭取自身自由的時候不論哪種方式,只要對方是犯罪份子、怎麼做都不過分,這甚至都可以叫做是主持正義! 但可笑的是竟然有無良的“律師”來辯護、更可笑的是法院還受理! 本來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現在變成了兇手! 本來的犯罪分子卻成了受害者! 我覺得應該改變的是法律而不是人們的觀念!
呼籲以後不要讓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保護!呼籲正義能得到全社會的支持!強烈要求那些為了錢而沒有良知的很“懂法”的律師早點見鬼去吧!
金絲楠茶臺
又是一個要麼死,要麼緩死的案例。壞人總是輕而易舉可以犯罪,好人總是艱難曲折的自保。這樣的法制,是給律師的,給法官的,給金錢去買真理的,毫無正義和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