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項業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您知道嗎!

  隨著金三系統的上線,國家稅務總局對發票的開具也不斷地頒佈新的政策規定與開具要求。全面營改增後,很多企業對外發生業務時,都希望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而,並不是所有的業務都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今天小編就來同大家梳理一下,到底有哪些業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但是下列這些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務院令第691號)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可以開具專用發票的項目除外),參照增值稅暫行條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務院令第691號)

  三、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四、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五、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六、單用途卡髮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七、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八、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徵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九、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十、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47號)

  十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十二、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十三、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十四、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16】36號

  十五、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十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十七、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問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591號)

  十八、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08〕56號)

  十九、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應一律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07〕83號)

  二十、納稅人銷售飼料級磷酸二氫鈣產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開具專用發票的,不得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應照章全額繳納增值稅。(國稅函〔2007〕10號)

  二十一、鑽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31號)

  二十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4〕136號)

  二十三、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 來源: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