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轉讓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導讀:從所得稅管理條例、印花稅相關規定,債務轉讓有不少東西可以說,但情況往往不會那麼簡單,比如在轉讓錢就有了壞賬準備,下面就來講講公司債權轉讓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債權轉讓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一、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三)轉讓財產收入;…”。對於 “轉讓財產收入”的具體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轉讓債權的公司如有超出債權的轉讓所得,應一律併入其收入總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徵稅,而 “債權”的轉讓並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之規定,發票系因經營業務而開具,轉讓方轉讓債權的行為不屬於“對外發生經營業務”,不需開具發票。

三、印福稅印花稅採用列舉的方式確定徵稅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並未將債權轉讓合同作為應稅憑證。故,律師認為,除非債權轉讓涉及不動產、股權等財產的轉移,否則應不徵收印花稅。

有新人覺得債權轉讓不需要繳稅,這種主觀臆斷很不好,咱們拿出證據來是吧,否則怎麼就知道不要繳納所得稅、印花稅呢,會計學堂整理的公司債權轉讓如何進行稅務處理,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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