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寻衅滋事打架,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进看守所!

编者按:今年是扫黑除恶严打的第一年,全国各地都在严打,大家一定要谨记: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或许王安宁律师的文章能够缓解你的不时之需 ^-^

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人随其所愿任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既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犯,也严重威胁了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寻衅滋事罪的法益。本文中笔者主要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进行浅析,以期总结。

一、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随意"的认定

(一)随意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综合反映

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所表现出的违法行为是针对非特定个人,是通过侵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进而威胁到社会公共秩序的一种行为。

1.学者对随意的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随意是非法定的主观违法要素,强调随意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流氓动机,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张明楷教授则认为,随意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强调随意更多的是基于客观事实做出的判断,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流氓动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魏东教授认为,随意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综合反映。

2.我个人的观点

我赞同魏东教授的观点,倾向于随意既是主观因素又是客观因素,随意要同时体现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是关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性的规定,此处明确随意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并存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体现着随意的主观因素,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体现着随意的客观行为,此为随意的第一个层次的理解。随意的第二个层次体现在主观犯罪动机的随意性,客观殴打行为的随意性。

(二)主要通过角色置换和客观行为判断随意

通过一般社会正常人判断殴打行为是否为随意,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对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认定方法是基本一致的,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陈兴良教授认为在此款罪的认定上采用双重置换原则,即分别把行为人和被害人置换成一个社会正常人,如果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下不会殴打他人,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为随意,如果更换被害人后,行为人还会殴打,则行为人的行为为随意。我赞成两位教授的观点,对行为人的角色进行置换,将行为人置换成一般社会正常人,通过一般社会正常人在相同情景下的反应来判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是否为随意。

因此对随意的认定,先进行角色的置换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随意,再结合主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进而判断是否为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中的随意,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具体的方式可以先考察行为人殴打他人的起因、殴打的对象、殴打的手段和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客观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殴打性,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随意殴打动机,即主观动机是否存在为了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

(三)结合刑事判决书分析殴打他人行为的随意性

如果无正当理由殴打他人为随意,无特定对象殴打他人为随意,借故生非殴打他人为随意。如,(2018)鲁07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经审查后认定事实,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刘某驾车到一路口时遭遇堵车,被告人王某因其后面车辆鸣笛心生不满,遂产生教训后面车辆驾驶员的想法。随后其将后面某货车的驾驶员刘某从车上拽下,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后被告人王某从其车辆内取出砍刀,将被害人刘某及其妻子冯某砍成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处体现着无正当理由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又如,(2017)鲁17刑终505号刑事判决书中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桑某和被害人滴滴司机陈某案发前并不认识,行为人刘某因被害人绕路与其发生争执,本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但刘某为发泄情绪,借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被告人桑某不问事由,伙同刘某共同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虽然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一定责任,但是该矛盾属于偶发矛盾,行为人借题发挥,借故生非,为发泄情绪而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伤害,因而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对随意进行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两次认定,能够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进行限缩解释,减少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

二、随意殴打他人的除外情况

1、事出有因不构成随意殴打他人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判断其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殴打他人事出有因,不是随意的,如《解释》中列举的因恋爱、婚姻、债务纠纷而殴打他人,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主要责任或者被害人故意引发矛盾,则不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事由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则行为人殴打被害人是事出有因,不符合随意殴打型中的随意,不属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罪。

2、被害人过错阻断随意殴打他人

被害人的过错阻断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但此处的被害人过错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否则不能阻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因而行为人要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2017)鲁0281刑初864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害人宋某的辱骂行为的程度并不必然会引发被告人迟某、刘某等人对被害人宋某、万某的殴打,被害人宋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刘某等人在公共场所,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3、在除外情况下,若超过必要限度或多次殴打他人则构成随意殴打他人

如果被害人有过错,或者事出有因,但是行为人超过必要限度或者多次殴打被害人的,也可以被认定为随意,尤其是在殴打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殴打行为的,不能排除对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

综上

笔者认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寻衅滋事类犯罪,而大部分行为人都会主张事出有因,因此应结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行为人行使殴打行为时的主客观表现,判断行为人事出有因的主张是否成立,是否符合事实逻辑和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主张事出有因时,一般会主张被害人过错,此时需要仔细分析被害人过错的程度,被害人的过错是否达到了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进而判断被害人过错能否阻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此外,对随意进行限缩解释,本着刑法谦抑性原则减少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适宜行政处罚的,尽量不适用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