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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實踐中
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能坐等法官把錢“送上門”
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
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
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
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法律白條”
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產生這樣的誤解
是因為大家混淆了兩個很關鍵的概念
執行不能與執行難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那些事
執行難: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
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
導致法院查控困難
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
執行難 的產生原因,主要有三項:
被執行人法制觀念淡薄
個人或單位經濟狀況不佳
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
。。。。。。
執行難 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主要有“ 四大難題
查人找物難:查人找物是執行工作面臨的第一項任務,查不到財產、找不到人,後續的執行工作就無從談起。實踐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規避執行,有時還不執行等,導致法院很難完成查詢任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應對規避執行難:由於我國社會誠信建設不健全,失信成本較低,導致有些當事人不守信用、不講誠信,不僅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反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
財產變現難:在法院查控到的被執行人財產中,大部分的財產需要通過評估拍賣程序變現成現金,才能向當事人支付。一直以來,財產評估拍賣是一大難題難。
有效管理難:一方面,執行體制機制仍處在發展變化的不穩定階段,尚未形成統一有效的運行模式。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執行案件無法一次執行完畢,要幾次甚至幾十次才能全部執行完畢。
面對 執行難 ,
法院採取了什麼措施呢?
主要是做到以下五點:
建立聯動機制
二是強化執行力度
開展“百日執行攻堅大會戰”
三是加大失信懲戒力度
嚴厲打擊拒執罪
四是加強執行監管
促進司法廉潔
五是加大執行宣傳力度
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
還有“5+2 白加黑”......
總之,也挺難的~
你們理解就好...
BUT!
當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
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
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
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
案件仍然執行無果
而這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如果說執行難是“有錢不還”的話
那麼執行不能則是“真的沒錢”
執行不能案件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最終程序終結的案件;
另一類為被執行人可供被執行的財產
不能全部滿足申請人的申請執行標的,
如財產已全部被抵押等。
遇到 執行不能案件,
法院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說到這,當事人也許還會有一個疑惑
對於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
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當然不是。
很多申請執行人認為,案件“終本”後,法官就不管了,這絕對是個天大的誤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法院提供線索和申請恢復執行,並且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九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對於有財產符合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所以,您的權利並不會因為“終本”而喪失或終結,被執行人仍然有義務履行,在案件“終本”後,您可繼續為執行法官提供財產線索,也有助於您合法權益的實現。
案件“終本”後
被執行人是不是就“逍遙法外”了?
NO!!!
①終本後,我們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依舊有效。
②將終本案件被執行人推送給相關聯動單位,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其高消費、限制其出入境等,促使其自動履行。
③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企業被執行人,符合移送破產審查規定的,將企業移送破產審查。
所以“執行難”≠“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雖然從形式上
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
但
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
需要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
和法律風險
為了更好地防範執行不能
防範“執行不能”的正確做法
1
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2
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號、有價證券、房產信息、外幣賬戶等。
3
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4
當事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對於當事人的勝訴權益
法院執行幹警們
一直都在竭盡全力
東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執行難”
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能夠樹立執行工作的正確認識
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請多一份
耐心和信任
理解與支持
我們執行法官
一直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