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元租車費將小黃車告上法庭,法院不受理,爲什麼?

筆者近期檢索小黃車的有關法院案例,發現一個現象:案例中有一些是小黃車公司與其員工的勞動合同糾紛,有一些是租客騎車過程中受傷的侵權糾紛以及相關的保險合同糾紛,卻很少有租客與小黃車公司之間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這是為什麼呢?

經過筆者分析,原因之一可能是因為租客與小黃車公司之間共享單車租賃合同的標的金額較小,通常是一元,很少會有人為一塊錢去打官司。可別說,還真就有人為這一塊錢打了一場官司,這也揭開了原因之二的面紗。

來看下案例檢索平臺唯一一起小黃車租賃合同糾紛:2018年4月20日8時19分,陳帥帥在北京xx大學xxx餐廳北門西側掃碼打開了一輛被告所有的ofo小黃車,在推車的過程中發現自行車已損壞且不能騎行後,立即關閉車鎖,整個過程花費時間0分鐘,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注:小黃車的運營公司,以下簡稱“拜克洛克公司”)依然收取1元人民幣騎車費用,後又有兩次類似的經歷。陳帥帥於是將拜克洛克公司告上法庭,主張拜克洛克公司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多次未能提供能夠正常騎行的自行車,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卻依然收取費用,應當返還上述3元費用。

講真,筆者在使用小黃車的過程中也多次有過這種經歷,奈何沒有時間(關鍵是怕麻煩,還擔心小胳膊扭不過大腿,哈哈),默默地自認倒黴。陳帥帥,你就是帥,有種!言歸正傳,看看法院怎麼判的。

說來你可能不信,這個案子經過兩審法院的審理,最終駁回了陳帥帥的起訴!注意,是駁回起訴,不是判決敗訴,直白點將就是,法院告訴你他沒有管轄權!

是不是覺得神奇了,法院還有沒管轄權的時候?難道是因為3塊錢法院不願去審理?當然不是!原因在於你在使用小黃車的時候,跟拜克洛克公司簽訂的租車協議(也就是用戶服務協議,或註冊協議)中約定了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那麼只能將爭議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去解決,起訴到法院人家是不受理的。而仲裁案件具有秘密性,不會向社會公佈案件信息,更不會像法院一樣將判決文書“上網”,這就是為什麼通過案例檢索平臺很難找到關於小黃車租賃合同糾紛的案例!

敲黑板,劃重點了啊!仲裁是法院訴訟之外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如果你與他人簽訂合同時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就意味著你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到這個仲裁委去解決,到時候你再跑到法院去起訴,人家是不受理的。當然,如果你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當然,仲裁也有仲裁的好處,其中之一就是上面案例體現的特點——保密性,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大公司喜歡在合同中約定仲裁解決爭議,這樣他們公司涉及的糾紛就可以較少地披露在公眾視野。

所以各位老闆們,籤合同時要注意一個叫“爭議解決”的條款了,根據仲裁和訴訟的特徵,選擇一個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避免日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