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些地方扶摔倒老人反被訛的現象,你認爲可以從法律層面扭轉糾正嗎?爲什麼?

祝福維護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當道德無法約束個人行為時法律才會生效。就那些被人救助反誣對方的老人來說,他們的道德素養無疑是極其低下的,對於這樣的人是根本沒有道理可講的。因此,通過法律來對他們的行為進行約束倒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法,但想要藉此徹底杜絕這種社會現象恐怕並不下現實。

在以往一些地方發生老人誣告救助者的事件來看,即便最後真相大白,老人與其家屬最多也僅僅是遭到了口頭的聲討,對於他們並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懲罰性措施。這種做法主要還是在於我們身處的這個社會對於老年人群體中少數害群之馬的過度寬容!

事實上,沒有對他們進行懲罰並不意味著他們的行為並不違法。誣告陷害屬於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在明知他人沒有撞倒自己的前提下仍然故意說謊向對方找事,這種行為存在尋釁滋事的嫌疑。

另外,如果在誣告對方後通過威脅、恐嚇等方式成功索取到無辜救助者一方支付的“賠償款“的,那麼這種行為則有敲詐勒索的嫌疑,關鍵在於老人的家屬是否明知屬於誣告這一前提。如果明知的話,一旦金額超過了刑事追責的標準,那麼該行為就涉嫌敲詐勒索罪。

當然,由於此類事件中誣告的老人年齡較大, 警方在採取相關措施時相對比較謹慎,加上另外一些其他客觀因素的存在,想要查明真相,認定其主觀上存在誣告的故意是比較難的,這就導致了很難真正有效地對他們的行為進行處罰。因此,對於這種誣告行為如果不從立法上予以明確並完善相應的罰則是根本無法有效制止的。完善立法需要一個過程,期間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而扭轉整個社會風氣需要的時間恐怕還要漫長!

在短時間內想要杜絕老年人誣告救助者這種現象根本是不現實的,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好心人的權益同時懲戒那些誣告者在某種條件下還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剛剛發生在浙江的類似事件中店家提供給警方的事發監控就證明了小夥的清白,所以我們所期望的就是我們所需要去共同努力的!


通城丹妹


表明觀點:對於這種扶摔倒老人反而被敲詐的行為,完全可以從法律層面予以糾正,對於此類行為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雖然未能得逞,但是並不代表無罪。即使無罪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也可以對其進行懲處!否則一直這樣不了了之,試問誰能扶得起老人?

此類事件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還是因為基本上查明真相之後也就不了了之,大多都是批評教育結束。這麼低的犯罪成本,試問這些老人摔倒之後能訛就訛的舉動也就自然不奇怪了。幸而本案中一個民間攝像頭記錄下一切,得以真相大白,但是即使如此傷者的妻子依然要求小夥子去醫院看看傷者,還表示好人做到底。面對這樣的無賴,我想應該管管了!總不能一直都是證明自己清白之後,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結果呢?誰還敢去扶老人?如果一切僅僅靠正能量,那麼請問被誣賴之後作為見義勇為的人而言,又該怎麼辦?

根據案涉的情況來看,個人認為老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通過案件事實來看,老人明知不是小夥子撞倒其本人的情況下,以小夥子撞人為理由要求小夥子承擔相應的醫療費用並且索賠的行為來看,難道不是敲詐勒索?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本案中老人並沒有得逞,但是並不代表其沒有任何責任,因為根據規定來看,其雖然沒有索取到財物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但是並沒有規定免於處罰!針對這樣的老人,如果不予以懲處!何以對其他類似的犯罪分子予以警示?


麋鹿說法


這種情況畢竟只是個別地方個別人身上出現的個別現象,不是社會的“普遍現象”,還不能將其歸劃入“嚴重違法及犯罪”的類別。而一個具體法律的立法,從有人建議到形成提議(提案),到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醞釀調研,最後進入“立法程序”運作,再到人大常委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實施),都離不開最根本的一條,就是這個具體法律的立法之必要性和現實的操作性。

具體到此事,不論是從這類事件的普遍性上看(事實上絕大多數被扶之人並沒有“訛詐人”),還是從其後果的社會危害性上講(極少數訛人的最後也不一定能訛成,或者即使其中有極個別訛成了也只是“民事賠償”而已),目前還沒到非要用法律方式來約束和懲戒這些“反訛之人”的程度。實際上,解決此類貌似“糾紛”的“訛人”事件,絕大多數最後還是通過調查取證(監控攝像和旁觀者證言等)及說服勸導當事人還原真相等方式平和地解決了問題。真正進入法律訴訟渠道解決此類”糾紛”的很少很少。

所以,自己摔倒被好人扶起後,或者摔倒後不管有無人扶,一概反訛別人的人,如果不是“老糊塗”或者”摔糊塗”了,的確是私心嚴重和不道德的人。我們可以也應該批評和譴責極少數這種缺乏良心的人,但目前建議以立法和法律法規(特別是用“刑法”)方式約束和懲罰這些人,確實沒有必要。試想,即使是常見的“碰瓷”,除非有證據證明是“慣犯”或“團伙作案”,一般也沒有用刑法處理這類事件的。


辛適


人如果把良心壞了你就用什麼辦法都是治表不治本。首先敢肯定的說這類被扶又訛人的老人終其一生都不是什麼正派人!貫用奸朮刁技軟刀子危害社會一輩子了,就是殺他都死有餘辜!他們使用的妓倆與手法確實是萬人見萬人恨!恨歸恨又拿他沒法,因此把這類人貫壞了。


家76423059


應該從法律層面介入,老人自己不慎跌倒反而訛詐幫助他的人,道義上講不通,而且觸犯法律,應以詐騙論處。社會上講尊老愛幼,老人不應倚老賣老,觸犯法律就應受處罰,法律是無情的,但是公正的!冬天不會因為你怕冷就不冷,它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