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5.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二、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配備2只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砂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配備一隻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且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消防器材只能作為消防工作專用,嚴禁用於其他用途。
三、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時,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可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四、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1.應急滅火處置機構及各級人員應急處置職責
2.報警、接警的程序和通信聯絡的方式
3.撲救初期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4.應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五、消防安全檢查
檢查內容:
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是否落實。
2.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實。
4.用火、用電、用氣是否存在違章操作,電、氣焊及保溫防水施工是否執行操作規程。
5.臨時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6.臨時消防車道及臨時疏散設施是否暢通。
檢查頻次:
每月組織一次檢查,“五一”、“十一”、春節、冬季風乾物燥的特殊時段,根據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季節性檢查。
六、用電管理
1.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按危險等級選用相應的電氣設備。
2.距配電屏2m範圍內不應堆放可燃物,5m範圍內不應設置可能產生較多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作業區。
3.普通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宜小於500mm。
4.可燃材料庫房不應使用高熱燈具,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內應使用防爆燈具。
5.禁止私自改裝現場供用電設備,如需改裝應經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氣工程師批准,並有具有相應資質的電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