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免费午餐”没了 KTV要“曲终人散”?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集协)发出公告,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删除或者不向消费者提供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包括陈奕迅、容祖儿、TWINS、毛宁、杨钰莹等歌手的部分作品。

6000多首歌将从KTV下架

公告称,为降低已获中国音集协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公告要求所有卡拉OK终端生产商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公告附件中所列出的音乐电视作品尽数删除,未接到书面通知前勿重新上传;向中国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也请删除各本地服务器上所列明的涉及本次事件的音乐电视作品,未接到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使用;如在2018年11月1日起凡因未删除公告附件所列音乐电视作品而遭权利人主张权利,使用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公告中,中国音集协并未明确说明需要下架的音乐电视作品涉及何等诉讼。根据附件内容,记者发现被要求下架的音乐电视作品一共有6609部。不少社会上耳熟能详的歌星及其电视音乐作品纷纷在列。如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版本的陈奕迅《LONELY CHRISTMAS》《天下无双》《明年今日》,容祖儿《抱抱》《逃避你》《全身暑假》,TWINS《恋爱大过天》《明爱暗恋补习社》《士多啤梨苹果橙》等;除了港台歌手,广东地区具有知名度的毛宁、杨钰莹等歌手作品,如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版本的《一片艳阳天》《晚秋》《弯弯的月亮》等,也在“下架”之列。

今天,中国“音集协”在官网发出消息称,作为启动KTV 曲库正版使用的第一枪,这在市场上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音集协解答中称,删除歌曲,依法依规,必须遵守。音集协称,依据《著作权集体条例》的相关规定,音集协只能代表两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所以非音集协或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均不在许可范围内。

本次公布的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员,因此,音集协依照法律定,通知KTV场所及KTV曲库上线渠道(VOD商)予以全部删除是严格依法办事、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行为。

删除侵权歌曲将推动KTV版权市场的规范和繁荣,目前音集协和音著协管理的曲库共有十五万以上,曲库的数量还随着会员数量上升、作品的增多不断的扩展。本次通知删除的6000多首歌曲,除了极少几首流行曲目外,大部分年代久远点击率不高,对KTV曲库的广泛性的基数影响有限。

音集协此次通知歌厅删除侵权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只是清理和规范曲库的第一步,渠道肃清并规范后,音集协会不断的将最新的正版、高质量会员作品最快捷、最直接提供给KTV场所,让消费者享受最新最流行的正版带来的愉悦和享受。同时在渠道上彻底杜绝KTV曲库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以促使更多的权利人入会。

此举意在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音集协这一举动,有业内人士称,将使KTV版权市场更加规范,同时也能为版权人带来更多的版权收益,真正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鼓励传播”的立法原意,使整个音乐产业越来越繁荣。同时,也表明我国对知识产权资产越来越重视。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商标、专利、版权,而这次下架6000多首KTV歌曲所涉及的音乐著作权便是属于版权范围。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除了可以变现之外,还能证明拥有人的价值与能力。另一方面,重视知识产权,更易于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昨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开幕,习近平在主旨演讲中再次谈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习近平主席提到: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由此来看,合法使用版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然而,近年来,KTV被诉侵权案时有发生。根据媒体报道,深圳市宝安法院2014年上半年受理了1406宗KTV侵权案件,同比增长4倍多,而这些案件当中,KTV全部败诉;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间,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原告为音集协的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116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10件,被告均被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媒体报道,KTV侵权案件的原告有两类,一类是民间社团组织音集协,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加入音集协后,将作品著作权的大部分内容授权给音集协,其中就包括向侵权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权利;还有一类主体被称为“小权利人”,即没有加入音集协,而享有某些音像制品著作权的权利人。

前者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让KTV经营者加入该组织,后者起诉的目的则是为了经济利益。在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70%以上的原告是前者。

而梳理多个类似案件发现,原、被告的观点背后都折射出这样一种逻辑:对于原告而言,其起诉的目的是希望以司法威慑力促使被告加入该协会,从而被告可以按规定向其支付费用;而对于被告而言,在成本控制的诱因之下,并没有加入该协会的意愿,而且被告发现,调解达成后,如果没有加入该协会,即使按规定支付赔偿金额,也不能保证原告不会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起诉其侵犯了其他歌曲的著作权。

在双方并无兴趣在法官调解下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官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这是多地法院在审理KTV侵权案件时遇到的一个普遍现象。

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引争议

针对KTV侵权案件,有法官表示,在审理过程中他们发现,部分KTV经营者在败诉承担责任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导致多次成为被告。

导致该类案件多发的原因,相关人士分析称,首先是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较为薄弱。长期以来,多数KTV经营者受“免费午餐”惯性思维的影响,缺乏版权维护及付费获得许可的意识,对缴纳使用费的规定置若罔闻,引发大量侵权纠纷。

其次,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主体难以确定。在当前实践中,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方式主要是KTV经营者等使用者首先向音集协支付相关费用,再由音著协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但音集协目前所获授权的音像著作权仅约为内地歌曲曲库的1/3,中国港澳台及外国音像作品仍未被纳入音著协的授权范围,即使使用者愿意依法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但难以确定权利主体而难以获得相关权益,因而仍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再者,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不够明确。2005年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先后推出了各种卡拉OK(KTV)使用音乐作品和MV作品的版权收费方案。中国音集协后来以公告方式,统计各地的版权费收费标准,提出KTV经营者的著作权使用收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同地区的调整标准不明确、无客人的房间应否付费无定论等问题,使得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也容易引发更多争议。

在法官问起KTV经营者为何不愿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音乐作品的使用费时,一位KTV经营者表示:“不是我们不想付钱,而是音集协收费太高了,如果按照他们的规定付钱,我们的营运成本会大大增加。而且,单独的一家KTV在音集协面前完全是弱势群体,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2009年,央视曾报道2年间中国音集协向卡拉ok企业收取了8000万元版权费,但分配情况不明,再次引发争议。据悉,这笔费用中国音集协等单位从中收取30%的管理费,层层“扒皮”后,作为创作者的词曲作者仅仅拿到不超过40%的报酬。

资料显示,中国音集协2008年正式成立,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有媒体引述司法界人士的话称,由于该类行业协会批准门槛严苛,中国音集协相当于半官方性质,其服务功能难以形成有效竞争,将与保护歌曲原始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初衷相悖,甚至成为获取暴利的机构。而国外类似音集协的行业协会一般不止一个,他们之间会产生竞争,从而真正起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作用。

成立KTV行业协会是纸上谈兵?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建议成立KTV行业协会。“如果可以成立更大范围内的KTV行业协会,将分散的KTV经营者凝聚成一股可以与音集协相抗衡的力量,与音集协平等谈判,情况或许会大不一样:此时,KTV经营者的安全感更强,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更低。”在审理了大量案件后,有法官总结出这样一种观点。

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无法形成合力,KTV经营者在版权许可使用费谈判上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影响KTV经营者的谈判积极性,长此以往,就会形成KTV经营者不交版权许可费、专业维权机构不断诉讼维权的恶性循环,并最终影响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态势。

然而,成立KTV行业协会谈何容易,需要组织者,需要响应者,需要资金。KTV经营者们在搭便车心态的驱使下,没一家愿意担任这样的角色。

“虽然知道这是一个艰难的工程,我们还是不愿意仅仅是纸上谈兵。”有KTV经营者说,“我们不能当直接的组织者,但是可以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加快这一行业协会成立的进程。”

诚然,建成一个有效运作的行业协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当这种意识得到加强,信心得到建立,成功或许不再遥远。(综合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中国法院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