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政实施,旧电动车怎么处理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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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

明年4月15日,全国开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新国标”。从11月1日起,浙江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昨天上午(11月27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一起来看看都说了些什么?

1

新国标的主要变化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增加了防篡改要求;

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

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

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新国标实施将加快推进浙江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创新、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2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买到的电动车不合标准有权退货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3

已购超标车有三年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杭州市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启动,静待官方信息)。

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4

“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将被处分


《通知》还提到,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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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电动车怎样才能上路

如果你的车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只要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也就是上牌),就可以上路。

1.符合新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车

2.符合旧国家标准且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电动车

办理材料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车辆来历凭证原件1份(一般指购车发票)

车辆出厂合格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如果你的车属于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且没有列入省经信部门产品公告的电动车,即时起到2019年3月31日期间,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办理部门以及网点具体由当地公安局确定并发布)。通过备案登记的,实行3年的过渡期管理,使用期限至2021年。

重要提醒:

根据省公安厅交管部门的消息,杭州市备案登记工作可能要推迟到12月左右。所以请大家静待官方发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