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我大聲笑
糧食放在家裡的庫房,小偷觸動報警器,心臟病發作死了,小偷家屬要求賠償,法律支持嗎?你怎麼看?
法律是怎麼界定的不清楚,但是農村有一句老話,小偷被當場抓住,打死都是不犯法的。
當然,這應該是以前的約定成俗。
法律上,應該沒有這麼規定過。
哪怕是封建社會,也要按照法律明正典刑。
但是,至少從這句話的側面看到了,普通人對於小偷的深惡痛絕。
而且,在過去,如果真的有小偷被打死了,恐怕都沒有人知道。
自然也就算不上犯法不犯法了。
如今這個社會,文明瞭許多。
但,如果真的逮住了小偷,警察沒有來之前,痛揍一頓是免不了的。
至於像這種自己的心臟病發作而死的,我個人覺得應該存放糧食的家裡還要索賠。
誰讓你偷得?
弄得我這裡死了人不說,說不定以後還鬧鬼。
賠償,確實要賠償。
不過是小偷家屬賠償精神損失,經濟損失,等等的損失。
至少有一點,那個倉庫如果有人知道死過人的話,不管是賣還是出租,能夠接受的人都會少。
而這,絕對是損失。
司暢Ailan
類似的題,實在無法再考驗正常人的智商了,如果法律支持這樣的賊偷,那法律的存在還有什麼意義?但如果提出問題者總是出類似的題,你真的好好想想了,你的智商到底有多高?
但是反過來想,很多人還真就把這種低智商的認知問題給不出正確答案,為什麼呢?大概有可能是法盲,也可能是利己心理作怪,亦或是拿道德同情弱者來說事。對於偷竊者在生活很常見,但是為什麼出了事,其家人動不動要求賠償,並且還理直氣壯?這種事和近些年碰瓷效應密不可分。
碰瓷效應,我忽然想出這個叫法,這其實不是什麼純粹心理學的普遍現象,而是把道德和情感聯繫在一起,混合發酵而釀出來的怪味飲料。誰喝下這樣的怪飲,恐怕你的認知就會出現黑白顛倒,你的情感就會氾濫,對於所謂的弱者不加區別進行同情。不是嗎?題主所講這個竊賊,看似很無辜,但是有前提啊,因為他非法進入別人家的庫房,房東並沒有實施任何有惡意的主動傷害,房東何錯之有?
法律是維護合法公民正當權益的最有效工具,但絕不會對非法者給予同情,因為只有這樣才會讓法律不會被情感所幹擾和影響。
韓國成老師
從法律上來分析,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責任,首先須判斷所屬法律關係,然後來判斷需具備的條件。本案中,家屬的主張屬侵權損害賠償,如無特殊規定,侵權損害賠償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侵權行為;2.損害結果;3.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案中,損害結果為小偷的死,直接原因為心臟病發,間接原因為報警器的響聲,屋主安裝報警器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於侵權行為,故無法滿足侵權損害賠償這一法律關係。
綜上,從法律上講,屋主無需賠償。但由於中國的傳統道德觀”死者為大”,屋主是否需要對家屬進行補償,則看各地法院的審判尺度。另由於現在各地審判越來越尊重公序良俗,這種情形下,判令補償的情況已越來越少。
李麗星律師
法院是否支持?當然支持啦!我舉幾個栗子:2017年6月,近60歲的吳某在廣州市某山村景區河道旁的楊梅樹上私自採摘楊梅,結果從樹上摔下死了,家屬將景區告上法院,索賠60餘萬。法院判決:“因景區沒有設立相應的醫療、救助設施及人員,被告承擔5%的責任,賠償4萬餘元。好像還有一個老太太偷鄰居水仙,以為是韭菜,給孩子包餃子吃,結果中毒,要求失主賠償。
283007
當然要賠了,小偷來了你不泡茶倒水就錯了,不把值錢的東西拿出來給小偷而要小偷自己找,這就更加的錯了。現在你裝了報警器,把小偷給“驚”死了,你跟故意殺人有什麼區別呢?禮送小偷,讓小偷帶著愉悅的心情離開才是被偷的人最基本的道德素養啊!教不會嗎?
壹碗麵1
小偷去偷別人家的糧食,觸動了主人家的報警器,小偷驚嚇心臟病發作。這種事情主人是不是要對小偷進行損害賠償?
關鍵的,是主人對小偷的死亡是不是有責任!如果有責任,就有賠償的義務,反之,就不須賠償!
那麼,本案中的主人,對小偷的死亡有責任嗎?
本人認為,主人家完全沒有責任!因此不需賠償!
本案中,主人在自家所有的存放糧食的地方安裝報警器,是屬於法律允許的防盜裝置,也就是不存在違法的行為!沒有違法行為,就沒有受法律追究的情形。
此外,從因果關係上說小偷的死,責任完全歸其本人,系他從事盜竊犯罪行為,且被防盜的報警聲驚嚇致死!他的死,與其盜竊行為有因果關係,如他不去盜竊,就不會死在主人存糧的地方!主人安裝報警器使小偷驚嚇心臟病致死,當然也是有關係,但這人的行為合法,因此依法不應賠償。
最後要說的是,小偷作為違法者在他人家依法安裝的報警器驚嚇致死若要主人賠償的話,那麼,那些經常在鬧市大街上鳴警鈴的警車救護車,要是使在這心臟病人驚嚇致死,更需要對死者進行賠償了
——這是不可思議的!
從上分折可知,主人安裝防盜器的行為合法,主人安裝防盜器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不存在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果關係,主人對小偷的死完全沒有責任,因此,主人依法不需要對小偷進行賠錢!
來風102781141
你這個問題是真實案例還是自己想的?我們來推定一下,小偷偷的不是居民家,而是央行的金庫,性質一樣都是盜竊,央行的警報響了,小偷嚇死了,是不是要判央行賠錢?這個道理想通了就對了。其實不是警報的問題,在那種環境之下,一點聲音或者異動,都會讓小偷驚了,哪怕是小小的聲音也是一樣的,換個角度,如果是其他人家的狗竄到這戶人家,狗狗睡了,半夜小偷來犯,狗一叫把小偷嚇死了,你說是找這戶人家賠還是找狗的主人家賠呢,都說不通,所以,小偷被警報器嚇死純屬自找,其他人不用負責的。再舉一個例子,A持刀想傷害B,B見狀便快速跑開,A見追趕不上便將手中的刀扔向B,結果刀扔到路邊店面的玻璃上反彈回來將A心臟扎穿致死,難道要找路邊店賠錢?
浪人琴歌1Plus
頭條就是喜歡討論小偷的事情。
小偷偷東西觸發報警器,戶主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小偷偷東西被狗咬死,戶主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小偷偷東西因為地面滑摔死,戶主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小偷偷東西被追趕,因交通事故被撞死,戶主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小偷偷東西被戶主發現,結果從樓上掉下摔死,戶主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小偷入戶偷東西,喝了戶主的酒被毒死,戶主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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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咎由自取。
淮北日月升
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盜竊公民財產發生意外咎由自取。警報裝置安放在私人合法場所,對守法人沒有任何危險。小偷盜竊觸發警報被嚇身亡,罪在自己。自有心臟病,應遠離擔驚受怕環境和職業,竊物時,心理高度緊張,驚嚇而亡,乃果報也。與失竊人無關無責。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糧食放在家裡的庫房,小偷觸動了報警器,心臟病發作死了,小偷家屬要求賠償,法律能支持嗎?
我認為法律應該判小偷家屬向被偷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因為被偷者好好的房子中死了人,即使是倉庫也會帶來極大的精神損傷,甚至都不敢再次進入,更嚴重可能因此都不敢再住在這周圍,自然這個房子將面臨嚴重貶值,這就是必須由小偷家屬賠償的主要原因。
而對於小偷家屬向被偷方索賠的無理要求,我個人認為有以下幾點理由不予賠償:
第一,小偷不請自來,進入他人私人場所,都屬於個人行為,與他人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小偷有心臟病,無論自己知道不知道,病發身亡,而並非他人導致死亡,所以他人無需擔責。
第三,說小偷碰到警報,警笛聲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碰警報的是小偷自己,再說警報不響安它幹嘛,你小偷不來會碰到它嗎?所以與他人沒有任何關係。
第四,小偷的死屬於正在對他人進行違法犯罪過程中死亡,本就不應享受任何人權保障,也就是說在違法過程中無論怎樣死都不應該找他人擔責,況且這還真的和他人沒有任何實質接觸,為何要擔責。
至於說要小偷家人進行賠償,是因為小偷偷東西,家人沒有盡到教育及制止的義務,甚至還可能是偷盜財物的受益者,用小偷的個人財產對被盜者進行賠償,理所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