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可以不捕直訴?是否可以取保不刑拘?

叭哥63497921


我們先來看一下常見罪名中,有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都是什麼情況。

故意殺人罪,一般是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強姦婦女多人、輪姦或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入戶搶劫、搶劫銀行、搶劫數額巨大或致人重傷死亡的,判1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另外,搶奪30萬、盜竊40萬、詐騙50萬、合同詐騙150萬,都有可能判到10年以上。由以上例子,我們可以看出這些犯罪行為的惡劣程度,這樣的案子,即使是一個不懂法的人,也絕對會說“不能輕饒了他”,因此說,對這樣案子的嫌疑人如果不捕、取保,首先從人們感情的角度講,就是不能接受的。

法律上,對於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取保候審是怎樣規定的?

按照我國《刑訴法》的規定,對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時候,才可以不予羈押,以取保、直訴的方式進行訴訟。但是,對於已經都判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司法機關通常會認定其人身危險性、社會危險性是相當嚴重的,如果對他們不捕直訴、取保候審,不予羈押,那麼,畏罪逃匿了怎麼辦?串供怎麼辦?自殺怎麼辦?繼續作案危害社會怎麼辦?這些都是現實存在的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定其“具有社會危險性”而予以逮捕,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那麼,對於有嚴重疾病的或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怎麼辦?

同樣,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仍然是要求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才能取保候審。經評估對於那些有社會危險性的,依然是不適宜取保的,但出於維護嫌疑人合法權益、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一般會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在監獄醫院邊治療邊羈押,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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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的一種強制措施。

其中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除了上述規定外,地方各司法機關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取保候審也有一些內部指導意見或慣用流程,比如當事人存在串供、報復、逃逸等可能的,或影響正常偵查、起訴可能性的,也可能被列入不能取保的範疇。

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對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禁止取保候審,所以,理論上也是可行的。但因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都屬於刑法規定的重罪,取保候審也應當十分慎重,所以,取保候審幾率很小。

律師辦理取保候審,應把握有效的理由和申請時機,做好及時的溝通,掌握當地流程,這是非常重要的。往往一次不成熟的取保候審申請,可能會喪失再次取保候審的機會。

事實上,從取保候審的實踐看,取保候審在人權保障方面起到非常積極作用的,對訴訟程序也沒有太多的影響,也節約了國家司法資源。隨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取保候審可能會越來越完善,越來越便捷。普遍採用取保候審,並加重違反取保候審的懲罰,是當今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


無限風光居士


存在理論上的可能性,實務中的可能性微小到可以忽略。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重罪,辦案機關會認為社會危險性比較大,被害人肯定也不同意,還要考慮逃跑自殺串供的可能,辦案人員沒人敢同意取保候審,加上實務中本來低到可憐的取保候審率也不可能通過。

不捕直訴的問題,有可能性,就是在30天內公安機關就能把案件偵查到符合起訴的條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那就沒必要再逮捕,直接可以移送審查起訴。在早期八九十年代及以及打黑除惡時期,追求快偵快辦下會出現這種情況,現在辦案講究證據和程序,這種情況基本很難再出現。


張毅刑辯律師


依我之見:既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事實清楚丶證據確實充分的話,依法該犯罪嫌疑人‘’必須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該案只能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而‘’不能由受害人刑事自訴‘’。

為什麼必須逮捕犯罪嫌疑人並由檢察院公訴而不自訴,且不能取保候審呢?

本人以下試從刑事訴訟法理及實務層面作簡要分析:

一,‘’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有受害人的案件,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屬於刑法予以嚴懲的‘’重罪‘’一一比如故意殺人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丶強姦罪有加重情節丶搶劫罪有加重情節丶綁架罪……對於這種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和財產犯罪的往往伴隨著嚴重的暴力侵犯的嚴重刑事犯罪,從刑事強制措施的採取上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逮捕‘’。這裡法律規定的‘’應當‘’是書面語言,用民間口語就是‘’必須‘’的意思,即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逮捕‘’,而不得采取‘’可以‘’,即辦案機關自由裁量‘’可捕可不捕‘’。就本案例而言,犯罪嫌疑人涉及犯罪‘’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對這種犯罪嫌疑人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公安機關‘’必須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只有證據沒有問題檢察機關‘’必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那麼,可否對‘’可能判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又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呢?如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七十九條關於‘’逮捕‘’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應當予以逮捕‘’外,該法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中規定法定條件是一一對可能判拘役丶管制丶罰金丶獨立附加刑的,對於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般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取保候審不致危害社會,即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兩危性)。可見,‘’判處10年以上刑罰‘’的暴力犯罪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險性,顯然是不符合取候審法定條件的,所以,依法是不允許搞取保候審的。

三,‘’可能判處IO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暴力性犯罪案件為什麼只能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不能由受害人作刑事自訴案件直訴呢?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管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則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規定的相關罪名,比如故意傷害輕傷丶侵佔罪丶重婚罪丶誹謗罪丶侵犯通信自由罪……從這些自訴案件的最高刑來看,一般是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本數)有期徒刑的‘’輕罪‘’,因此法律才會賦予當事人雙方可以刑事和解,可以放棄自訴‘’私了‘’案件的權利。

請問:嚴重暴力犯罪都‘’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已經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暴力犯罪,又怎麼可能允許公民間去‘’私了‘’而作為刑事自訴案件呢?肯定不能。


唐先明75443043


我國的司法規則是;"先押後審",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不會辦理取保後審,案件承辦機關或承辦人均會考慮取保的風險。

除非屬於法律規定不具有羈押承受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我國未實行“先審後押”的司法制度。


微媒法務視野


一般不行,除非身體和其他不適合羈押原因。正常是三年以下才可以!


祥華集團170230433


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應當依照我國的刑法是無條件辦理取保候審,因為還有所謂的附加刑。


6735714589


一般可以 但是太嚴重不行


每日娛樂記


多給他們自由一天,可能就會出現多個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