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在哪些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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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張某現年60歲,配偶去世多年,張某由於年紀較大,無法從事一些體力活,生活較為困難。一次偶然機會,張某認識了退休幹部錢某,兩人感情較好。沒過多久,兩人便像夫妻一樣生活在了一起。同居時間長了,張某漸漸發現錢某生活習慣和自己的差異太大,不但不講衛生,而且脾氣特別暴躁,常常因為一些小事破口大罵。

張某難以忍受這樣的生活,希望能早點結束二人的同居關係,但錢某不同意,他認為兩人住在一起對雙方都有利,雖然自己脾氣暴躁,還是可以慢慢改,但是張某不想再繼續這樣的同居生活。那麼,在此情況下,如果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二人的同居關係,法院能否受理呢?

張某請求解除二人的同居關係法院是否受理?

當事人申請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否受理,應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1、對於

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男女共同生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這是當事人自己的生活選擇,不屬於法律解調的範圍內,法律不予干涉

2、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我國婚姻法明文禁止該行為。當事人就此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應當受理,並一律予以解除

3、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關係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旦被認定為重婚,法院不但要一律解除其同居關係,還要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屬於未婚同居的情形,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因此對於張某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總結】非婚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也沒有法律認可的其他身份關係,所以當事人只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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