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你订立的保险合同,具有这些特性!

大家在购买保险是总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您知道保险合同与其他一般的合同有哪些区别么?今天我就带您分析一下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与实定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实订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既已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要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并给被保障人造成损失即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义务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和造成损失为前提的。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人主要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的大小。在保险合同中,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状况是清楚的,保险则不其清装如果投保人欺诈或隐瞒就很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或上当受骗。故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也有学者称为最大善意合同。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全信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这就要求投保人具有超过一般合同关系的最大诚意,所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当然,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实信用合同,也要求保险人在订保险合同时对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教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外,还须实际交付际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从《保险法》这一规定分析,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看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司的条款是否达成协议,并不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际上,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合同义务,即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承担保险 责任。”

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把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采用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

不少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如必须采取保险单的形式,保险才能成立和生效,主张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其实, 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并不是必须采用保险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保险凭证或其他书面协议的形式。

因此,把保险合同定性为要式合同。否则,采取其他保险凭证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要式合同的形式要求而导致不成立,这与《保险法》的规定显然是不一致的,对实践也是极为有害的。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约定相互间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负有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受到损失,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多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和商议合同相对而言的。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门立的合同。商议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不仅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而且还有选择相对人合同内容的自由。附和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具有广泛适用的特点,投保人一般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因此,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附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