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長峰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相關事項的獨立董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北京航天長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我們作為北京航天長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就公司本次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航天長峰朝陽電源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以下簡稱“標的資產”)事項(以下簡稱“本次交易”)發表以下獨立意見:

1、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向特定對象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資產的各項法定條件。

2、公司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涉及以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資產並構成關聯交易。本次交易的相關議案經公司第十屆董事會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公司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預案以及簽訂的相關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備可操作性。

4、公司已聘請具有相關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對標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標的資產最終的交易價格將以經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結果作為定價依據,以確保標的資產的定價公平、合理,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5、本次交易完成後,公司將獲得標的資產,有利於提高公司資產質量、改善公司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增強抗風險能力,符合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

6、本次交易完成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會發生變更,本次交易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重組上市。

7、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1)國務院國資委對本次交易標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備案;

(2)上市公司再次召開董事會審議本次交易方案;

(3)國務院國資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財政部批准防禦院以標的資產認購航天長峰股份;

(5)朝陽電源股東會審議通過本次交易方案;

(6)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交易方案;

(7)中國證監會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8)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綜上,本次交易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遵循了公開、公平、公正的準則,定價原則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全體獨立董事同意實施本次交易,同意董事會在本次交易涉及的審計、評估工作完成後,將本次交易的相關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獨立董事簽名:宗文龍 方濱興 嶽 成

2019 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