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強拆不一定違法!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強拆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是比較敏感的詞,強拆損害了被徵收人的利益。現實生活中,被徵收人與徵收人之間的拆遷補償沒有達成一致而產生糾紛,徵收人為了儘快完成拆遷工作,在沒有徵得被徵收人同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

強拆該如何定義?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面對強拆,應當首先知道此次“強拆”是否合法。

就國有土地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合法強拆”應當遵循的法定程序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先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及時公告,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一致後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如若雙方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則應當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後,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未經法院行政裁決作出的強拆行為均為違法強拆,其他任何政府部門組織的強拆均為違法行為。“違法強拆”在實踐中有誤拆、幫拆、偷拆,暴力拆遷等,沒有固定的模式。

由此得知:強拆不一定違法,可分為“合法強拆”和“違法強拆”兩種情況,一旦發生違法強拆被徵收人一定要採取積極的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