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加蓋印章的幾種“法律效力”

合同蓋章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法》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表明對於合同內容的認可,進而表明雙方對於合同的權利義務達成合意,合同此時成立。

由於合同蓋章時合同成立的標誌,所以在實踐中蓋章時法院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重要證件,加蓋真實印章後,當事人便不需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進而去認定案件事實。所以合同蓋章問題是涉及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問題。雖然理論上,理解蓋章問題並不複雜,但是在實踐當中,由於種種原因,比如:當事人對於印章的重視程度不夠,丟失印章;搶奪印章;盜竊印章;合同拒絕加蓋印章等情況頻頻發生。就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認定。

一、盜蓋印章的效力認定

盜蓋印章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對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則需要特別情況特別對待。對於印章所有人,對於印章的保管是否存在過失,是確定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對於盜蓋印章者的民事責任,則需要結合第三人是否知情,從而區分盜蓋印章者的民事責任。而用盜來的印章簽訂合同的效力,若第三人不知情且印章所有人未盡到了保管義務存在過失,則為了保護信賴利益,合同此時是有效的,而盜蓋印章者需要承擔對於印章所有人因此所受損失。

二、借用印章的效力認定

印章所有人應有妥善保管與依法使用的義務,出借印章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對於管理義務的疏漏,應當承擔過失責任,若因出借印章產生合同糾紛,印章所有人則理應承擔責任,合同在印章所有人與相對人之間成立。

而借用者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借用印章故意損害印章所有人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據代理人是否越權,是否惡意等具體分析合同的效力以及責任承擔方式。

三、一方未加蓋印章的效力認定

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在合同上簽字但是未蓋章;一種是即未在合同上簽字又未在合同上蓋章。企業作為特殊主體,法定代表人簽字意味著什麼法律效力呢?比如,法定代表人簽字未蓋章的借款合同,屬於單位借款還是個人借款,這在實務中也經常遇到。需要結合當事人是否善意,從事業務是否與公司相關,借款用途是否用於公司業務等具體情況分析。

其餘還有關於超越職權的簽章行為以及變造、偽造印章簽訂合同的效力和責任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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