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个人征信”的采集范围不能超越公民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今天晚上,笔者一直躺在床上却无法安眠,因为笔者一直在想一个关于征信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关系更多人在以后的日子如何去面对自己的生活,还有一个的主要原因,就是笔者的父母年纪都很大了,也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而现在的电费水费都是通过智能手机预付式的缴费,平日里都是我不忙的时候我帮助父母去缴纳这些费用,有时候因为工作忙晚交也属于一个正常的范围,而看到一些媒体对于新版的个人征信的一些形容,笔者担心自己的父母会不会因此而被上了征信呢?

个人征信首先是合法的规范文明诚信社会人的一种约束的系统,而现在笔者感觉“征信”的改变让笔者害怕,因为笔者看到新版征信的上面出现了一些日常行为被纳入征信的的记录,也就是说在新版的个人征信系统里业主忘记缴纳水费电费了也有可能被上了征信这样可怕的一个消息,但是笔者想强调的是,目前的水费电费属于预付式的一个缴费方式,不管是水费还是电费忘记交了或者欠费了都会被停,这本身就是用户和水厂、电厂的一个自主式一个缴费协议,并不存在任何的诚信不诚信的问题。

而在新版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一段话“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将水费缴纳等情况记录在内,我觉得挺好,这样征信涵盖的数据、收集的维度都更加多、更加广,有助于更全面地判断、评价一个人的诚信水平和信用情况。”

那么,笔者很想问一下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按照你说的是不是存在一种侵犯公民自主权的一种行为,是不是胁迫公民去违背自身意愿的一个含义,中国必经是一个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一个国家,而中国的公民也有着自身存在的一些权益,而您在记者采访时所说的话的意思仅仅为了征信涵盖的数据和收集来胁迫公民违背意愿的强制性缴费行为是不是存在语言的缺陷,您作为金融研究院的副院长,笔者理解您想为金融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您想过没有,如果将生活缴费和日常行为纳入征信记录的话,那么存在的金融体系是不是因为征信的问题导致金融体系的原生态遭到破坏,必经不管是银行还是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还是依靠于征信记录来进行从事相关的业务,而按照您的意思,国内还有多少不被上征信的还有待查证,那么严重的问题是银行贷款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如何展开这恐怕也成了一个问题吧。

您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想过没有相关个人征信也是属于隐私,而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拥有自主的权利,你有没有想过这些个人隐私也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基本权益。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笔者认为,适当的将一些行为纳入征信是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如果让日常行为和缴费上征信存在的问题已经大于征信本身可以承载的能力了,如何解决由于“征信”问题带来的后果由谁承担这个法律责任也不明确,这个责任作为隐私权和个人征信的主体人是不会去承担,最终的解决方法那还是无法解决。

同时,笔者认为新版的个人征信存在的问题大于旧版的征信所存在的问题,而这不是仅仅因为金融而产生的问题,最终的结果可是不仅仅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自主权,还有可能给公民带来不可承受的伤害。

笔者认为,生活缴费和日常行为属于公民的自主行为而不是强制约束的一种行为,不应该被纳入征信采集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