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大多数省税务机关发布了关于出口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的省份还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那么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出口发票(普通发票)时,具体有哪些规则呢?在开票系统中又该如何操作呢?
01
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规则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02
发票 的“税率”栏目开具规则
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开具时选择“免税开票”选项。出口货物及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开具时应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发票 的“金额”栏目开具规则
出口发票“金额”栏以人民币开具。外币换算成人民币时使用的汇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在“金额”栏填写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出口企业(含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确需填写CIF等其他作价方式出口金额(人民币)的,应填写《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向税务人员提供《出口金额差异对照表》及其相对应的出口发票。税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予以“一窗式”比对通过。
04
发票 的“备注”栏目开具规则
若出口企业在出口发票“金额”栏填写的是FOB出口金额(人民币),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如果“金额”栏填写的是非FOB出口金额,应在“备注栏”填写如下出口相关信息:“合同号:xxxxx;FOB出口金额(人民币):xxxxx”。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出口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格式自行在“备注栏”添加其他项目。
另外,部分省份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中关于“出口发票号码”的填写做了如下规定:
1、“出口发票号码”栏目只填写出口发票的发票号码,发票代码无需填写。
2、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填写该笔业务“首张发票号码-最后一张发票号码后两位”,如:xxxx01-10
3、一张报关单对应多张不连续号码的出口发票时,发票号码分段填写,发票分段之间以“;”分隔,如:xxxx11-15;xxxx22-25.最多只能分两段填写。
下面贸小帮以百旺金赋的税控盘为例,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出口发票的开具方法。
01
商品设置
登录开票软件,进入系统设置,点击“商品编码”——“增值税类商品编码”,如下图所示:
在“商品信息类别”中,进行出口商品添加或编辑(如下图):
(1)待开具发票商品之前未建立的,则点击“增加”按钮进行商品建立,增加商品之后,点击“手工赋码”,添加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2)待开具发票商品之前已经建立,则选择该商品,再点击“修改”按钮进行编辑(当然也可以直接用鼠标双击待编辑商品进行修改),并点击“手工赋码”,添加相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无论是“增加”新商品还是“修改”原有商品,均会出现类似下图所示界面。
在上图界面将“是否使用优惠政策”选择为“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为“免税”,“免税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税率”选择“0%”。点击“确定”,保存即可。
备注:图中只是突出免税相关设置,除此之外注意选择与实际商品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
02
发票开具
在“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界面,按发票开具流程,选择上述编辑好的商品,税率即为“免税”,进行开具即可,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