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鳴161151332
首先,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不是三年,這個期限是固定的。
從現實角度來說,只要是被判處死緩,就意味著不死了,雖然它也是死刑。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死緩的適用條件,但是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一般都是民憤不是很大,或者有自首情節,或者被害人有過錯的激憤殺人等,還有也就是證據不足,為了避免誤判錯判的等留有餘地的情形。
死緩的作用一般是這幾點: 1 給那些雖罪已至死,卻又不是最大惡極的人留下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2 利於打擊最嚴重的犯罪分子。 3 儘量避免錯判。特別是第三點,死緩能夠最大限度減少死刑的應用。
死緩的兩年考驗期,只要在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就減刑為無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現就可能減刑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重新犯罪查證屬實那就執行死刑,所以說這兩年只要不越獄,死刑就不再執行,而是變成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再則,減刑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有些暴力犯罪國家法律明文規定是限制減刑的,比如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故意傷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故意傷害罪除外),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後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只能永遠在監獄中度過) 。這類被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其他死緩犯減刑後刑期執行不得少於15年。
小橋流水嘩嘩譁
問題本身就出錯了,死緩又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注意,這裡的緩期只能是兩年,因為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為兩年。
一般而言,一個人一旦被判處死緩,我們可以說他死裡逃生了,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兩年後死刑不會再執行。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國刑法50條規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只有一種情況才會執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這兩年的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屬於過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類型裡),而且還得是情節惡劣的,什麼叫情節惡劣?如果兩年內手賤偷了獄友的東西,或者因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構成故意犯罪(盜竊或故意傷害),但是由於情節輕微,並不屬於惡劣,所以依然不會執行死刑,只不過會面臨考驗期重計。考驗期重計的意思就是從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考驗期,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不單獨計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輕刑原則)。
通過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個被判處死緩的人,在監獄裡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兩年的考驗期?我相信,哪怕是一個窮兇極惡的人,只要腦子不笨不傻,也會忍得住不去觸碰那些情節惡劣的犯罪的。綜上所述,被判了死緩的人撿回了一條命,應當好好珍惜法院給的這次機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陳豪俊律師
沒有死刑緩期三年的說法,一直是判處某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死緩了。
死緩,其實就是死刑,以字面含義來說的話,就是這個人已經被判處死刑了,只不過我現在不殺你,2年後再執行死刑。
不過我國刑法第50條又規定:
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也就是說,被判處死緩的,只要在2年緩刑期中認真改造,不故意犯罪,就可以改為無期徒刑,也就是死不了。
以現實的角度,一般判處死緩的就代表著你不用死了。
而之所以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主要是在整個案件中,有一些客觀的原因,因為你確實犯了死罪,但有些客觀原因不必立即執行。
比如,在共同犯罪中,拿刀砍人故意傷害罪致死,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手段特別殘忍。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最後一刀致命傷是誰砍的,雖然理應立即執行,但因為這個因素,可不必立即執行。因此判死緩,也算是退一步的一種妥協。
比如,一個人不斷的侮辱一個人,忍無可忍,拿刀捅了對方几十刀,導致對方死亡,罪名為故意殺人罪,理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過由於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導致了慘案的發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於是由於這個因素,可不必立即執行。等等。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死刑沒有緩期三年執行的,只有兩年。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於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鬆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後機會。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並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lawyer622
首先,這個問題存在一點瑕疵,即三年應該改成兩年。其次回答這個問題前有必要解釋一下死緩這個死刑執行制度。
一、關於死緩的性質
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執行兩年執行,不是獨立刑種,是死刑的執行制度。
二、判處死緩的條件
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三、緩期執行期
兩年。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前的羈押時間,不計算在緩刑二年的期限之後。
四、緩刑執行期滿後果,分為3種情況。
1.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可決定貪汙、受賄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
2.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從死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之前羈押的不折抵。
3.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院核准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院備案。
所以,如果死緩兩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表現良好,那將不再執行死刑,會減為無期徒刑。當然,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廣州張律
樓主的問題的確問錯了,不應該是死刑緩期三年,刑法裡只有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法律方面的問題其它回答已經說了很多,我就不再重複了,我說點大家沒說的。
首先說一下對於死刑緩期兩年的判決標準。很多人認為,不是已經判處死刑了嗎?為什麼還要緩期兩年執行。這是因為隨著國家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完善,再加上國際輿論對我國人權方面的指責,可以說我們國家現行的刑罰裡,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判決一名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這個可以說是一個趨勢,從輕判,從嚴管。這個怎麼理解呢?
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死刑,那麼對這個人的家屬而言,這個家庭就徹底的毀了。而且從人權的角度來說,這也是非常不人道的。如果人不死,這個家庭的親屬至少還有個念想,可以去監獄看望他,從人道的角度來說,這是一種比較人性化的做法。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比如美國的刑罰裡一個人可以被判處幾百年的刑,那還能出的來嗎?所以跟死了也沒什麼區別。而且說實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實際刑期是非常長的,幾乎沒大有可能再出來。
那麼什麼樣的會被判處死刑,什麼樣的會被判處死緩呢?法院裁量的一般標準是什麼呢?我可以告訴大家,除非有我們常說的三個“特別”,否則一般是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那什麼是三個特別呢?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材料中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會有一個綜述,如果性質惡劣,就會出現以下字句“其手段特別殘忍,數量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這就是三個“特別”。可以說沒有這樣的字眼,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但在執行的時候還是有區別的,下面我具體講講監獄裡的執行情況。
首先,死緩(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的犯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是不算刑期的。一般死緩的犯人在看守所的羈押時間都比較長,因為這中間牽扯很多程序,死刑都是自動上訴的,你不上訴都不行,而且要包括高級人民法院的複核,為了防止冤假錯案。所以這個時間都比較長,至少要一年以上,大部分在兩年左右。也就是說,你這兩年時間是白白浪費了,不算刑期的。
其次,同樣是死緩,還是不一樣的。法院對於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性質,在判決時會考慮增加“限制減刑”這個裁量。一旦加了限制減刑,這個差別就大了。一般來說,正常的死緩到監獄執行滿兩年,沒有再犯罪,就可以減為無期徒刑。這樣造成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的死緩與無期的區別僅僅兩年。也就是說死緩只是比無期多服刑了兩年!但現在完全不一樣了,同樣是無期改成有期徒刑,死緩改判就是二十五年,而無期改判是二十年到二十二年。而如果加了限制減刑,那麼死緩改成無期以後,至少要7年以後才能申請改為有期徒刑,7年啊,然後還是改為25年有期徒刑。所以大家可以算算,一個死緩需要在監獄裡呆多少年!
最後,即便是減刑,死緩與有期徒刑的間隔期也是不一樣的,要比有期徒刑的間隔期長,也就是說,別人服刑5年時間可能減刑一年,而死緩只能減刑半年!而且還有這樣那樣的限制等等,就不一一說了。具體的樓主可以私聊,有這方面問題的可以關注我,謝謝
天依老爸
是的!三年緩刑期間表現良好的罪犯,就不用執行死刑了,一般會改判無期徒刑,按照坊間的話叫“死不了了”。這裡需要糾正一下題主,在我國緩刑一般是二年為主,特別是死緩的判決。法律就是要在二年間觀察罪犯是否還有執行死刑的必要,而緩刑也是對於死刑犯的一種“特赦”。一般罪惡極大的罪犯都會依律判處死刑,如果案中有立功表現,則會從輕判處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緩的罪犯一般會在監獄度過“緩刑的二年”,這期間會與其它服刑人員一起改造,只是會被處以比較嚴厲的看管,至於二年後是死是活,完全取決於罪犯自己。
《刑法》:“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而死緩是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可以說死緩是我國刑事法律的一種,完全符合我國國情的刑法種類。一般被判處“緩刑二年執行”的罪犯,只要在二年期限裡表現積極,都會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在此之前,必須在監獄裡和其它刑事服刑人員共同改造,同時會被處以嚴厲的看管,也就是說二年後是死是活完全看自己的決定。
一般“死緩”罪犯只要在監獄中遵規守紀,二年後都會得到法院的“改判”,改判的起點都是無期徒刑,不過也有負隅頑抗抗拒改造,最終被執行死刑的。
不過並不是所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都會在二年後得到改判,這裡特指不遵守監規監紀,不按要求在生活、學習和勞動等方面完成任務,同時抗拒改造不認罪悔罪的罪犯,在緩刑二年期限到來以後,由所在監區和監獄獄政科共同舉證提交法庭,最終由法庭宣判繼續執行死刑。我想這樣的傻子應該很少,俗話說:好死不如賴活著,如果最初的犯罪並不是故意或自己的本意,那麼這二年的“考核期”是個人都會好好把握,畢竟這期間的表現會成為二年後自己生死的考量。並不是所有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二年後都會得到改判的機會,結果還是要看你自己,這與社會上、職場上和生活中是一個道理:想要得到,凡是都要自己拼盡全力。
死刑緩行與有期徒刑緩刑是相同的道理,都是暫緩執行最終判處的刑法,唯一不同的是前者必須在監獄中度過緩刑期,而後者可以在監獄外的社區進行服刑矯治
前面說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刑罰,它是我國上世紀根據國情制定的刑罰,雖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與有期徒刑中的“緩刑”都是暫緩執行的意思,但前者的緩刑是一種在監獄中的悔罪表現,只要良好的表現最終才和死沒有關係,而有期徒刑中的緩刑,罪犯可以不在監獄或看守所中服刑,但是需要在所屬社區接受矯治和監管,相比前者自由度高一些,不過依然是如履薄冰,但凡在緩刑矯治期間,沒有按照社區民警的要求執行,或者二次違法,哪怕是酒駕與人發生衝突,都極有可能收監服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好,有期徒刑判處緩刑也罷,都會改變一個人的軌跡甚至終點,而起因大多因為一些小事情,最終釀成了大罪禍,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棟哥環遊記
首先要告訴你,我國刑法中並沒有死刑緩期三年,正確的是死刑緩期二年,這屬於是死刑的一種制度,適用於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
一、判處死緩的條件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罪犯存在一些認罪悔罪或者是自首等從輕情節,時間的發生受害方可能有過錯等等,可以適用死緩。
二、死刑緩期兩年的執行
1、如果緩刑期間沒有新的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會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兩年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25年的有期徒刑。
3、如果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緩刑期間必須是故意犯罪才會執行死刑。
死緩制度的建立,體現了慎用死刑的觀念,也給了死刑犯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一般情況下,只要罪犯好好改造,有生之年還是有可能迴歸社會的。
管律師
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於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
死刑極少有緩期三年的制度,多是兩年,如果判處的是有期徒刑一般是三年緩期,死緩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死緩通常是有自首情節、過失殺人等情形下使用的。
所謂緩刑只是表現法律仁慈的一面,是對某些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的犯罪分子的一種寬大處理,即給予一次改過減刑的機會。通常只對於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性刑事罪犯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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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乎
問題本身就出錯了,死緩又叫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注意,這裡的緩期只能是兩年,因為是法律規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為兩年。
一般而言,一個人一旦被判處死緩,我們可以說他死裡逃生了,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兩年後死刑不會再執行。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國刑法50條規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只有一種情況才會執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這兩年的考驗期內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屬於過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類型裡),而且還得是情節惡劣的,什麼叫情節惡劣?如果兩年內手賤偷了獄友的東西,或者因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構成故意犯罪(盜竊或故意傷害),但是由於情節輕微,並不屬於惡劣,所以依然不會執行死刑,只不過會面臨考驗期重計。考驗期重計的意思就是從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的考驗期,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不單獨計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輕刑原則)。
通過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個被判處死緩的人,在監獄裡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兩年的考驗期?我相信,哪怕是一個窮兇極惡的人,只要腦子不笨不傻,也會忍得住不去觸碰那些情節惡劣的犯罪的。綜上所述,被判了死緩的人撿回了一條命,應當好好珍惜法院給的這次機會,好好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