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墨家學派「墨辯」基本方法梳理

“墨辯”的根本目的,在《小取》中總結為六項:(一)明是非,(二)審治亂,(三)明同異,(四)察名實,(五)處利害,(六)決嫌疑。為了達成這種目的,我們需要先懂得《墨辯》中“故”和”法“的兩大概念,簡單來說,明白事物之然,便是懂得其“故”了,正確的“故”可以作為“法”,是模範作用,依照它去作,可以產生相同的效果。

至於“辯”的方法,《小取》中介紹了七種情況:

一、或也者,不盡也。

或,是疑惑。例如:馬或黃,或白。黃白都不能包舉一切馬的顏色,故說“不盡”。“或”表示“疑之也”,不能包舉一切,故有疑而不絕的意思。《經上》說:“盡,莫不然也”。或,表示的有限的一部分。

二、假也者,今不然也。

假,是假設。例如:如果夜裡無雲,明天必然無雨。說的是“有待之辭”,前提條件還沒有發生,後來判斷之辭,尚不能確定然否。因為不能當機立斷,必然引起辯論。

三、效也者,為之法也。

效,是演繹法。如果結果“中效”,那麼說明“法”是正確的。如果“不中效”,則說明“故”是錯誤的。這種論證是“演繹邏輯”,每立一辭,須設這個辭的“法”,作為立論的“故”。凡是依“法”去做了,自然會出現“辭”所預判的那種結果。例如:這是圓形。何以故?規寫交。《經上》。規,是“圓”的故,具有法的效果,以“規”寫“圓”,則“中效”。

四、闢也者,舉他物而以明之也。

闢,是譬如。利用同類的他物,來說明此物。因為同法必定同類,同類是事物,具有相同的“法”,因此可以用他物來說明。

五、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

侔,是比擬。其運用原理和“闢”相同,都是“以其所知,諭其所不知道,而使人知之”的方法。區別在於,闢,是用這個物,來說明那個物。侔,是用這種辭,來說明他種辭。說話的人,知道相比的兩物,而聽的人之知道其一。通過“闢”的方法,來讓聽的人知道相比的另一事物。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

援,是援例。今人說的“類推”也是這個意思。援例是由這一件事,推知那一件事,由這一個推知另一個。例如:張三吃砒霜死了,便可類推,李四吃砒霜也會死。援例可以由一個具體的事物,類推另一個具體的事物,但是很難推出“凡是人吃砒霜都會死”的通則來,也有特例是吃砒霜不死的人。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

推,是歸納法。取是舉例子,予是斷定。歸納法的通則是,觀察一些個體的事物,知道他們如此,於是以為凡是和已知例子相同是事物,也必定如此。因此便下一個斷語,這便是“推”。

如上七種,是墨家基本的邏輯方法。其中“或”、“假”,都是“有待的”辭,是具有可能性,但是還未發生,不能下定論的辭。“效”,是演繹法,是由通則推論個體,由“類”推“私”。“推”是歸納法,是由個體推通則,是由“私”推“類”。“闢”是由一物,推至他物。“援”是由一事,推知他事。“侔”是由一言,推知他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