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将野蛮生长的民间借贷纳入法治轨道中

■刘武俊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在我国,民间金融古已有之,曾经晋商的票号、钱庄等就是典型的民间金融。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业的繁盛,商家对资金的渴求日增,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就出现了所谓的“合会”“台会”“地下钱庄”等。当代中国的民间金融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发端于东部沿海农村,但经营合法性至今未获官方全面认可,仅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得到政策扶持。民间借贷始终未获官方认可,尤其是超过4倍年息利率的高利贷。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势头强劲,这种顽强的生命力主要源于市场供需两旺。当然,逐利性和非政策性也使民间借贷始终难以摆脱市场风险较大的隐患。没有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随时都可能发生异化,蜕变为高利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犯罪滋生的土壤。

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可谓乱象丛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各类与民间借贷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治安案件也层出不穷,特别是恶性暴力催债行为,校园贷、套路贷的非法催收行为,导致恶性事件频发。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导致部分群众毕生的积蓄血本无归,也诱发了不少群体性事件。

时至今日,传统的民间借贷已经难以用民间传统的乡规民约来规范,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给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和生存发展空间,推进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运作,健全金融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通过建立民间金融的法律体系框架,真正建立起让民间借贷既不出事又良性发展的法律机制。因此,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势在必行。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重拳打击套路贷、校园贷,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准打击。另一方面,应加快相关立法,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条例和放贷人条例,条件成熟时可出台民间金融法,弥补民间借贷的法律漏洞,为民间借贷市场定规立制,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此外,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和金融知识教育。让广大民众特别是老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充分了解各类套路贷、校园贷的操作手法,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民间借贷要从无序的野蛮生长走向有序的理性发展,既要重拳出击治理暴力催收贷款、校园贷等民间借贷乱象;也要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短板,从制度层面根治民间借贷乱象,真正把民间借贷纳入法治轨道。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和管理民间金融的新阶段,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