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回复:请问老师,如何查询基金的单一机构占比呢?机构巨额赎回可能会造成基金净值大幅度下跌,散户如何避免买入这种基金呢?
6月21日,我的公号文章《这种基金,不在“航”家FOF的关注范围》受到了较多关注,对于投资者的问题,我的回复如下,并谨做商榷:
一、在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中,都有相关的信息披露章节,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它重要信息”、“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等等。
二、在基金的《合同生效公告》中,有持有人户数这个栏目。建议:户数低于400户的,或500户的,可以考虑是否回避。
三、这里有两个必须说明的问题:(1)机构或大持有人的赎回,不一定就会造成净值的大幅度下跌。原因,我在6月21的文章中已经解释过。(2)“巨额赎回”,是业内的一个专业术语,所指的是一种极端情况。这种情况,市场至今尚未出现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巨额赎回”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它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特别说明:(1)个人原创公号,表达个人观点。欢迎交流!(2)之前做了20多年的研究,习惯了从全市场的角度来看,现在做FOF,更需要这样,且还将是一如既往地客观、公正,用数据说话。(3)身为从业人员,感谢大家支持!(4)如有公司不希望被关注,请直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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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航
■ 中国专业研究基金时间最长的人;
■ 重点、系统研究FOF最早的人;
■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外聘教师;
■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讲师;
■ 新华社瞭望智库30成员之一;
■ 中国基金行业最高奖项“金牛奖”和“金基金”奖的评委;
■ 中央电视台特邀嘉宾;
■ 中国证券网特聘专家;
■ 参与过全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高校教材《个人理财》、《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4)的编写工作;
个人著作:
《初买基金必读》
《基金精选100》
《基金投资必读》
《基金精选2008》
《基金精选2009》
《私募证券FOF:大资管时代下的基金中基金》
《王群航选基金》系列丛书等
编辑:北京德盛天下咨询有限公司 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