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减税降费政策连载(二)

1.A公司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商贸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100*25%*20%=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180-100)*50%*20%=8万元 预缴应纳所得税额:5+8=13万元

2.B公司2018年6月从二手市场购入价格300万元的设备一台,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可以适用,只要是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就可以,不一定是全新设备,也包括使用过的旧设备。

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有哪些调整?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哪些调整?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