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15日发布高检发研字【2018】 18号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特别紧急通如,
修改为: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 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规定,均应依法受理。(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如
高检发研字【2018】 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 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