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情緒的石頭
案子終本後,債權人要自己把握,如老賴有錢不還,或有轉匿等情況的,不能讓法院終本,再申請。如法官引誘或強制終本,一是向紀檢反映,二是給主辦法官下手看病。
沙漠胡揚
終本
“終本”是法律人對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在申請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經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窮盡其他執行手段仍無法執結案件,或者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但又沒有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申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制度。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司法文件規定的一種特殊終結制度,其產生的法律後果是執行程序暫時終結,暫時終結後根據情勢變更可產生再次啟動執行程序或不再啟動執行程序的後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程序性終結,暫時性終結,而非實體上的徹底終結,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具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依法及時恢復。
當接到法院通知要將案件“終本”時,該怎麼辦?
首先,你要確認執行法官是否窮盡了財產查控措施。看法院是否查詢被執行人的收入、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查控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查控被執行人的交通運輸工作、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查控被執行人的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
其次,看法院針對你提供的財產線索是否進行核實。
恢復執行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可通過兩種途徑恢復執行:
一是申請執行人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該方式便需要申請人自行去查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通過暢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恢復渠道,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
1、如果法院已經立案超過三個月,被執行人又無財產,可以終結執行;
2、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3、本次執行終結後五年內,每隔六個月法院需要通過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第十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不立即採取執行措施可能導致財產被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的,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或依職權立即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第十二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以後,執行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並通過該信息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信息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的;
(二)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三)依法應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島牛南希律師
案件到了終本狀態以後該怎麼辦?
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基本是對所有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處理方式。對於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通過這樣的方式解決,我們客觀上也應當接受。
對於怎麼辦,法院在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書也告訴你,如發現被執行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
當然們對於法院的裁定有異議的,還是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的途徑進行解決。但這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想辦法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本質。
葉律師
終本後每半年,最高法會通過網絡查詢一次被執行人財產信息,如果你能找到對方財產信息也可以隨時申請再次執行!
徐州樂享人生
法院永遠追不上老賴的思維能力
收稻子了
一般需要起訴人自己去調查被執行者的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發現線索以後通知執行局,他老婆的公司得分情況看能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