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青年:“捕诉合一”要来了,听听“爱奋远”的一线办案人如何说!

来源 | 上海检察二分院

为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及其职权设置在检察系统内部引起了热议。“捕诉合一”作为强化专业化建设的改革措施,呼声日渐高涨。“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捕诉合一”要来了,听听“爱奋远”的一线办案人如何说!

金融处副处长

检察官孔雁

公平与效率为刑事诉讼两大重要价值目标,实践中每个尽职检察官都会力求在每起案件中实现这两大目标。实体上的公正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终级目的,但其仍需程序上的公正作为保障,而效率为程序公正的题中之义,亦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实行“捕诉合一”模式,将能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完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

“捕诉合一”模式,将能更集中地发挥检察引导侦查的力度和深度,使公诉检察官在案件发生之时,即结合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周密取证,对事实的掌握将更为全面,能为之后成功起诉和庭审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能更及时地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取得更有效的侦查监督效果。尤其对金融领域犯罪而言,诸多高发、频发、新发的犯罪行为,在案发之时即需综合分析、研判有效定罪路径,由负责担当公诉职责的检察官决定是否逮捕,提供具体侦查方法和路径,不仅能使侦查机关少走弯路,保障侦查行为的规范性,提高侦查及审查起诉环节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办案策略的一以贯之,实现精准公诉。此与成熟法治国家所采用的检警一体或检察官主导刑事侦查与控诉的模式不谋而合。同时,“捕诉合一”并不会使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免受监督。目前检察机关最具诉讼意义的行为之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而对该项决定是否正确,不仅有法院、侦查机关等其他单位及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亦会有检察机关内部专司诉讼监督等职能的部门进行。因此,“捕诉合一”并无不受监督、滥用职权之虞,反而有利于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与公正。

公诉处副处长

检察官陈苹

捕诉合一,对刑检部门的检察官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大家的反应十分积极。我认为这项改革不仅有利于我们更加专业、高效地办案,提升我们的专业素养,更是检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积极回应。作为一名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我们需要学会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办案节奏中去调适,在最短的时间里补齐短板,全面具备从批捕到公诉的检察素能,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全面更新理念,深化对检察权的思考。对分院来讲,不仅要合理设置办案组织、科学设计办案流程,还需要去思考如何掌控重大案件引导侦查的主动权、强化捕后诉前的侦查引导,理顺上捕下诉和下捕上诉的办案机制,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鼓励检察官敢于担当。

未检处

检察官周晓华

捕诉合一,就是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等工作。这种一体化工作模式,上海未检部门已经实施多年。从未检办案实践来看,这种模式利于司法责任制落实,提高办案效率;利于承办人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沟通,便于承办人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也避免了重复阅卷审查等;利于案件的及时办理,在批捕阶段,承办人会以审判的标准引导侦查,向公安机关提出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并能主动跟进,提高了侦查质量,也减少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补率。另一方面,捕诉合一也对承办人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捕、诉具有不同的工作特点和要求,捕诉合一必然要求承办人既要具备批捕部门的业务素质,也同样要具备公诉部门的业务素质。

二审处

检察官刘方圆

捕诉合一,就是将批捕部门和起诉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行使。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捕诉合一改革,理论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和观点。我们认为,在当前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捕诉合一有其合理性。首先,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已经构建起了公检法独立设置,互不隶属,独立行使职权的模式,实行捕诉合一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其次,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捕诉合一要求“谁捕谁诉”,检察官自然而然就会按照起诉的标准审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再次,可以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捕诉合一要求从两道工序整合为一道工序,有利于案件的衔接和诉讼质量的提高。

侦监处

检察官助理马超逸

作为一名长期在“幕后”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检察人员,突然要走到“台前”成为一名在庭上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我既兴奋又不安。如何适应证明标准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转变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上的激烈交锋是否能从容应对?是否能更好地引导侦查,从而有力掌控从逮捕到起诉的整个诉讼阶段?思考着这些问题,我惴惴的内心竟然隐隐升起一种期待。我开始期待接受这些挑战,因为我知道,在应对这些挑战的过程中,我能够在一个个案件中更加严格地磨砺自己,我能够接触到以往不曾接触的领域,我能够经历更多、学习更多、成长更多。面对挑战与机遇,唯有变成一个更好的自己,才能不负身上的责任与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