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9 敦煌:未履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被撤销

原标题:未履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被撤销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1日,某生态环境局作出了肃环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肃北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至11月28日期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得批复前进行了生产建设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万零陆仟元整(¥4806000)的决定,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不服,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肃环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要旨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二条“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的规定,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本案中,对原告作出的罚款人民币4806000元的处罚系罚款数额较大、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被告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审议决定。但本案被告就原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并未履行集体讨论制度,程序违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肃环罚字〔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官寄语

  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和保障者,为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合理,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对该部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执法部门对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当严格履行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