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法制观察|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法制日报记者 杜晓

今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有哪些积极意义?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发布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何去何从?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超标车为何越来越多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一直居高不下。由于此前一直沿用的是199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因此不少电动自行车都暗藏安全隐患。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纷纷开展了整治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动。

比如海南省儋州市交警支队发布《致广大超标两轮、三轮电动车车主、驾驶人的一封公开信》,5月15日起,儋州市交警支队将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开展专项整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丁立民认为,以前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在立法、政府监管、市场运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并且各个地方对于这类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一定都健全。综合这些因素,形成了现在超标电动自行车比较多的局面。

具体来看,丁立民分析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比较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厂家角度讲,是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电动自行车的存在为没有能力购买汽车的人群提供了一种选择途径,而且有的地方实行“禁摩”政策,当地群众为了出行便捷,想出行快点还能多载些东西,电动自行车成为不错的选择。这样一来,有的生产厂家为追求销量,倾向于生产速度较快、载重量较大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在管理上也可能存在地方保护问题。因为电动自行车要缴纳一定的税收,所以当地政府在监管上可能出现比较宽松的情况。

“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难度也较大。比如,汽车可以通过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但是电动自行车不同,一是数量多,二是带有集体性质,不易管制。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到群众都挺不容易,即便将违规电动自行车拦截下来,处罚起来也较难。另外,在交通管制方面,警力也有限,且治堵的主要精力放在治理机动车的交通拥堵上。”丁立民说。

新国标确保更安全

另据了解,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还补充和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充电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降低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一旦起火后还能够延缓蔓延速度,为人员逃生和外部施救争取更多宝贵时间,尽可能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非常多。电动自行车不像其他产品,电动自行车切实关系到群众的日常出行,关系到民生安全。新国标出台和实施,能够对这一领域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好规范。”丁立民说。

丁立民认为,从交通安全角度讲,合乎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中对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方面的规定都是经过严格研究和大量实验后设定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领域,将原来没有涉及到的问题纳入到规定中来。这无论是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还是对出行安全、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帮助。

“在我国,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类,根据市场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中适度提高了电动自行车速度,从原来的20公里每小时提高到25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也从原来的40公斤提高到55公斤,适度地做了一些调整,但是仍然要确保安全。”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说。

余凌云认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生效后,从厂家生产角度而言,所有的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要符合新国标的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就不能再投放到市场,如果继续投放到市场就属于不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后,对于电动自行车各方面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标准。这些标准一旦得到明确,今后不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就进行收缴,也不存在“打擦边球”的问题。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还可以让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新国标的相关标准严格执法,对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进行查处也有了相应的依据。

实施需要一定缓冲期

据了解,新出台的政策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而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对于上述过渡期,余凌云认为,这个过渡期是指给厂家和商家留的一个过渡期,其意义体现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出台后,设置了一个过渡期,那么厂家在这个过渡期内应当做相应调整,对于原来生产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就应该赶快改造工艺流程、技术措施等,生产出符合该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现在库存里可能还有很多是不符合这个标准的,那么过渡期之后,就不能再卖了。最好的办法就是厂家回收,再进行改造,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立法和政策进行处理。”余凌云说。

丁立民认为,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方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治理需要有一个缓冲期。主要是目前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大,这关系到群众的出行和民生问题。从社会稳定和民生的角度出发,都应该给一定的缓冲期限。如果按照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标准,有的地方现在大概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电动自行车都是不合格的,这就需要一定的缓冲期,逐步处理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这关系到上百万辆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出行问题。

“对于缓冲期时间和缓冲政策的制定,各地有各自相应的做法,即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的缓冲期限和缓冲政策。各地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数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缓冲期限和措施。比如,北京市实行三年的过渡期,在其草案中规定,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有权退货。这也将进一步规范厂家的生产、商家的销售等方面,确保买到的电动自行车合乎标准。”丁立民说。